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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评优奖励实施办法

来源:研工部 日期:2014年10月16日 00:00点击: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评优奖励实施办法

西建大研工〔2014〕1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真正发挥评优奖励在研究生道德养成、学业学习、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方面的激励和引导作用,根据学校《关于调整研究生奖助学金政策的意见(修订稿)》(西建大〔2012〕40号)(以下简称《调整意见》)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凡在籍的二、三年级研究生均可参加评优活动。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可同时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定向和委培研究生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二、奖项设置、比例及金额

研究生荣誉分为优秀博士研究生、优秀硕士研究生和优秀硕士研究生干部三类。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博士研究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干部奖学金三类。研究生荣誉和奖学金按学年评定,博士生按3年学制计,硕士生按2.5年学制计,奖学金发放按每学年十个月计,按月发放。

1.优秀博士研究生:

占参评学生(全部)人数的20%。

2.博士研究生奖学金:

一等:占参评学生人数(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10%,奖励标准600元/月·人;

二等:占参评学生人数(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45%,奖励标准500元/月·人;

三等:占参评学生人数(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45%,奖励标准400元/月·人。

3.优秀硕士研究生:

一等:占参评学生人数的3.5%;

二等:占参评学生人数的10%。

4.硕士研究生奖学金:

一等:占参评学生人数(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3.5%,享受奖学金200元/月·人;

二等:占参评学生人数(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10%,享受奖学金100元/月·人。

5.优秀硕士研究生干部:

一等:占参评学生人数的1.5%;

二等:占参评学生人数的5%。

6.硕士研究生干部奖学金:

一等:占参评学生人数(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1.5%,享受奖学金200元/月·人;

二等:占参评学生人数(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的5%,享受奖学金100元/月·人。

三、评选条件

1.优秀博士、硕士研究生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政治素质高;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3)二年级硕士研究生须能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在上学年课程学习中,无不及格门次,学位课成绩加权平均分在80分以上,或位于本学科前四分之一;

(4)三年级硕士研究生须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的身份在公开刊物(须有CN刊号)发表专业论文至少1篇;

(5)二年级博士研究生须能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在上学年课程学习中成绩优秀,或在科研实践中做出一定成绩;

(6)三年级博士研究生须在上一学年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相关期刊发表专业论文至少2篇,或在科研实践中做出突出成绩;

(7)有较好的个人修养,诚实守信,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能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能热心帮助他人。

2.优秀硕士研究生干部评选条件

优秀硕士研究生干部除具备优秀硕士研究生的相关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觉悟高,群众基础扎实,有较高威信;

(2)应是校团委、校研究生会及学院研究生分会学生干部、研究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的干部及社团主要负责人;

(3)具有奉献精神,富有开拓创新意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在所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4)能较好地处理学习和工作的关系,在各项工作和集体活动中表现积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办事公道,原则性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四、评选程序

1.评选工作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由各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院(系)应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评优细则;

2.各院(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院(系)评选小组,落实本单位的评选工作,评选小组应由研究生辅导员或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科研秘书和研究生及研究生干部组成;

3.研究生在规定时间提交相关评优资料,评选小组认真组织评选,产生评选结果,并报院(系)审核;

4.各院(系)公示评选结果3天,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5.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各院(系)的评优结果后,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予以公示,确定最终评优结果。

五、奖励

1.凡被评为优秀研究生者,均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

2.凡获得研究生奖学金者,学校均按规定发放奖学金。

六、其他

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1)参评年度内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必修实践环节考核未通过者;

(3)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4)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注册者。

2.已被批准获奖的研究生,如发现在评选中有弄虚作假行为,除取消荣誉称号、追回所发奖学金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3.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201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