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手册
研究生院
二〇一四年九月
修订说明
本次《研究生手册》修订,新增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社会奖(助)学金一览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图书馆利用常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管理办法》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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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2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17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19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8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34
二、培 养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39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45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49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5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规定........................................... 56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选题与开题工作暂行规定.................................................. 60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6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66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69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70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课程管理与考核规定......................................................... 7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纪律............................................................. 76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关于旁听研究生课程的管理办法.................................................. 77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关于研究生证、校徽的管理办法.................................................. 79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请销假规定....................................................................... 80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实施细则(试行)................................. 81
三、学 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规定............................................... 85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88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9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96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10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修订稿) 105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实施办法(修订稿)................................... 11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117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120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规定........................................................... 12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126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本科)生学位论文参考文献及注释方式补充规定 130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办法 (修订稿) 138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招收研究生课程进修生的有关规定............................................. 141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关于研究生毕业、离校的有关规定............................................. 14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 144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密管理办法(试行)...................................... 159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术论文奖励办法(修订稿)......................................... 16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稿).................................. 164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稿).................................. 170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双师型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暂行办法......................................... 176
四、专业学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180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修订稿) 18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外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185
五、学生工作与学生服务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188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学生申诉处理规定(试行)....................................................... 193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 195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4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奖助学金一览表......................................................................... 206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图书馆利用常识......................................................................... 207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大学生基本医疗管理办法........................................................... 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的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校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
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 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辫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统称为学位论文),出现本办法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伪造数据的;
(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员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学位申请人员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六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原创性。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属于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九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对该学院(系)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系)负责人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发现学位论文有作假嫌疑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确定学术委员会或者其他负有相应职责的机构,必要时可以委托专家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其进行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教学〔2005〕5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2月4日经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
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 4号)同时废止。其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02年6月25日经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
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最高层次,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层次人才的重要来源。为了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发展,确保研究生教育工作高效率、高质量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校研究生工作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互相协调,互相促进。校、院(系)两级管理应体现简政放权,责、权、利明确。减少中间重复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条 各级管理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管理文件,依法治校,按章办事。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与规划,以及研究生的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工作;负责制定校级管理文件,检查和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协调各院(系)工作;负责代表学校统一对外,接洽教育部、省教育厅等政府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学生处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日常行为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负责研究生的就业工作;负责优秀研究生个人和集体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以及违纪学生的处理;负责研究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及经济困难学生的各种资助工作;负责研究生的宿舍管理;负责进行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考评、入学教育、毕业教育和毕业鉴定;负责研究生辅导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院(系)在学校文件规定的权限内,负责本院(系)研究生教育管理。各院(系)可积极与企业、事业单位洽谈合作培养研究生事宜,积极发展横向合作,扩大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影响。若企业、事业单位与学校签订协议,须经研究生院同意。院(系)级管理遇到无法自行解决的问题,或处理事务有争议时,或者涉及到其他院(系)关系时应报研究生院审定并协调。
第三章 招 生
第六条 制定招生计划及编印专业目录
1.制定博士、硕士研究生分专业招生计划。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下达的招生计划,结合学校上一年度各专业研究生录取情况,制定本年度博士、硕士分专业招生计划。
2.编印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研究生院下发《导师招生申请表》,各院(系)组织导师填写,经学院审校,汇总上报。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及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的要求编制、印刷和上报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的发放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各学院配合。
第七条 招生宣传及咨询
研究生招生宣传根据生源分布规律,实行区域划分,各有侧重的分工负责制。研究生院负责协调组织全校的招生宣传及咨询工作,制定统一的文字、录像等宣传资料,审核后对外发布,负责在全国性的媒体(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上宣传。由于我校研究生的生源主要为本校应届生,因此,各学院应充分发挥其招生宣传主渠道职能,积极宣传,稳住校内优秀生源。与此同时,发挥专业辐射力,争取校外生源。
第八条 报名
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规定统一组织报名工作。
第九条 考试
1.考试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硕士研究生全国入学统一考试和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初试考务工作,由研究生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各院(系)协助;复试工作由各院(系)成立复试小组具体实施。
2.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生院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原则及要求》执行。
3.试题的印刷、分装和邮寄由校研究生院负责完成。
第十条 录取
1.录取分数线的划定。硕士研究生在执行全国统一录取标准的基础上,各院(系)根据本专业上线人数和招生名额制定符合本专业情况的录取标准。博士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根据招生计划的考生成绩制定全校统一的录取标准。
2.录取通知的发放。在对考生学费缴纳情况、应届生毕业设计成绩、政审情况以及档案收到情况进行审定后,由研究生院负责发放。
3.在录取工作中,给招生导师较大的自主权,对极个别业绩特别突出的优秀在职人员在规定范围内可破格录取,由导师提出意见,经院(系)审核,研究生院审查,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后,报教育部录取。
4.研究生院负责录取数据及相关文件材料的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专业学位招生
1.研究生院负责制定专业学位招生计划,编印专业学位招生简章。
2.各院(系)负责与企事业单位联系,组织生源和考前辅导。
3.研究生院负责组织考试报名工作。
4.研究生院负责专业考试。各院(系)负责相关测试。
5.研究生院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确定录取标准。
6.录取结束后,移交所属院(系)管理。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
1.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的休学、退学、复学及留学手续办理;负责研究生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处分工作;负责研究生两周以上病假或事假的审批手续;负责研究生证、校徽的办理工作。
2.院(系)负责研究生注册手续办理,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将注册报到情况汇总上报研究生院;负责学籍表以及研究生证的发放、组织填写、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研究生两周以内研究生的病假或事假的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教学管理
1.研究生院负责全校公共课教学管理和考务工作,及全校研究生教学环节的检查工作。
2.研究生院负责确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修订原则,指导各院(系)修订培养方案,负责审核各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
3.研究生院负责旁听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工作。
4.研究生院负责汇总、审核研究生学习成绩,出具每届毕业研究生归档成绩。
5.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的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工作,负责组织申报教育部优秀研究生教材。
6.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各院(系)的年度教学工作量,负责向人事处上报。
7.研究生公共课成绩单及试卷交研究生院保存,各院(系)课程成绩单及试卷由开课学院保存。同等学力人员的所有试卷交研究生院保存。
8.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各院(系)负责具体实施。
9.院(系)负责制定本院(系)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工作。受理研究生更改培养计划申请,研究生更改培养计划应经指导教师同意。
10.院(系)负责本院(系)专业课程的教学管理工作,负责专业课程的任务、教学、考试和成绩录入等工作。
11.院(系)负责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负责出具专业学位研究生所需要的成绩单。
12.院(系)负责按照学校规定计算研究生教学工作量,上报研究生院审核。
第五章 学 位
第十四条 论文选题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论文选题工作的检查与督促。各院(系)按照规定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此项工作。
第十五条 论文答辩
1.研究生院负责各类研究生答辩资格的审查工作,各院(系)负责研究生答辩的审核工作。
2.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论文盲审工作的组织,各院(系)负责盲审专家库的建立及更新工作。
3.各院(系)负责审查各类研究生答辩委员会组成及评审人名单,汇总研究生答辩过程中的各种资料,上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
第十六条 学位授予
1.各院(系)负责上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授予的讨论结果及汇总表,研究生院负责各院(系)学位授予材料的审核及汇总工作。
2.研究生院负责全校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向省教育厅、教育部推荐全国优秀学位论文。各院(系)负责督促评选材料的准备上报工作。
3.研究生院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上会材料,发布学位公报。
4.研究生院负责制定学位论文质量的有关规定。负责检查、评估学位论文质量。
5.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信息汇总,上报国家信息中心。
6.研究生院负责发放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以及出具学历证明。
7.各院(系)负责上报毕业生名单,研究生院负责审核并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管理
1.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核和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评选工作。各院(系)负责指导教师的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
2.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并安排导师的遴选工作和外单位指导教师的聘任工作,负责研究生导师的培训工作。各院(系)负责新增指导教师的申报工作。
第十八条 经费管理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各类经费按年度下拨,检查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各院(系)负责导师的经费核对及经费本的更换工作。
第十九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管理
1.研究生院负责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资格审核和录取工作。
2.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参加国家要求的外语水平考试和专业综合考试。
3.各院(系)具体负责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培养工作。
4.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二十条 学术论文奖励
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工作。各院(系)负责初审工作。
第六章 其 他
1.博士、硕士研究生及课程进修生应按合同缴纳学费。各院(系)负责督促。
2.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第一学年优秀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3.研究生院负责新生入学报到、开学典礼及入学教育的组织工作,学生处、各院(系)协助完成。
4.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毕业相关手续的办理,并协助做好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工作。
5.学生处负责研究生毕业教育及就业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更好地完成培养研究生的任务,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及其它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向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4天。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导师报到。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在所在院(系)研究生办公室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应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必须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通过者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与考核规定》执行,考核不合格的课程一般不安排补考,考核未通过且必须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者须同下一届研究生重修。
第九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与评定的试行办法》进行。
研究生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学分要求,按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者,经教育表现良好,毕业前可给予其课程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申请。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须经转出和转入培养单位同意,经学校批准,报省教育厅后执行。
第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 应予退学的;
(四)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 研究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因病经校医院诊断确需休养,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坚持学习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审核,由研究生院批准后休学。
第十九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其回家或回原单位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医疗费按校医院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者,应在期满前两周内提交复学申请,经指导教师、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期满者,还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方能办理复学手续。
休学半年复学者,跟随原班学习。休学一年复学者,转原专业下一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二)硕士研究生有四门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两门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三)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五)经过认真考核确认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经导师考察科研能力明显表现较差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八)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应当退学者;
(九)其它原因退学者。
给予退学处理的学生,院(系)应及时通知本人,并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若由于第二十四条(二)、(五)、(六)、(七)原因申请退学时,经院(系)核准,并附相关材料(属于(六)、(七)情况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医院证明)一同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后,由主管校长批准,在校长办公会通报。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不得申请复学。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其它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非应届毕业生的,退回到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由学校负责报陕西省教育厅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定向和委托培养单位;研究生退学后就业按入学前的学历安排、推荐。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联系到接收单位者,退回其来源省。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品学兼优者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满时确改正错误,可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开除学籍。
第三十条 对无故旷课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
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者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并酌情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内擅自不上课累计达16学时(或连续4天)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4学时(或连续6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2学时(或连续8天)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学时(或连续10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50学时(或连续12天)给予退学处理(连续天数中扣除规定的节假日)。
按周计算的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学生本人检查一同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
(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学生本人检查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公布。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且必须在处分决定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离校。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学位授予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2-3年,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学校每年二月份和五月份上报就业计划,具体办法见当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一般不能延长学制。如因有病连续请病假一个月以上、或者因休学原因未能完成学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院审查,校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硕士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毕业时,应填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由所在班级或辅导员做出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国家统一印制。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自行印制。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条 毕业研究生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就业规定就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本规定办理,培养合同另有规定的按培养合同办理。
第四十七条 研究生婚育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研究生在读期间不提倡生育。若在读期间生育,须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关于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的高级科学专门人才。
二、学制及学习年限
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3—5年,全部课程学习应在第1学年内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工作不少于2年。
博士研究生提前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位论文,符合学位答辩要求者,可以提前申请进行学位答辩,申请时间最早为入学后2.5学年,申请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半年提出,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经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
博士研究生确有必要延长学习年限,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实施办法》办理。
博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要求执行。
三、培养方案及培养计划
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包括本学科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知识结构要求、课程设置、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要求等,并对博士研究生在本门学科及相关学科所应掌握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对所研究方向及相关领域的前沿动态应掌握的程度,对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应具备的能力及博士论文标准等做出具体规定。
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应制订培养计划。培养计划应根据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结合博士研究生的个人特点,由博士研究生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共同制订。培养计划应对课程学习、文献阅读、论文安排等项目的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在制定培养计划时遵循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博士研究生的特点和创造性。博士研究生入学后一周内应完成培养计划的制订工作。培养计划一式四份,分别由院(系)、导师、研究生本人和研究生院保存。
四、课程设置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按照各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学习有关课程。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要求不低于16学分。博士研究生课程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外国语及数学类专业基础课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开课,其余课程由各院(系)组织开课。
博士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按中宣部、教育部要求,学校开设“中国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必修课程、“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选修课程。在学生自学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和选读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有关代表著作的基础上,进行讲授,组织专题研讨。课程学习结束时,学生要在教师指导下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撰写一篇课程论文并通过课程考试。通过该课程学习,博士研究生应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第一外国语课:要求具有熟练的阅读能力,较好的写作、翻译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能够以外语为工具,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研究和国际学术交流,并通过课程考试。
3.第二外国语课:博士研究生可在学校开设的第二外国语课程内选修;第一外国语为非英语的博士研究生,须选择英语为第二外国语。
4.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导师或博士研究生指导小组应根据各学科、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在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课程学习计划时选修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选课原则为:有利于拓宽基础需要的理论课和实验课;有利于进入学科前沿或结合研究课题需要的理论专著、文献专题课程;能适应学科交叉的有关跨学科课程。
凡同等学力或跨学科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导师指导下补修有关课程。补修课可列入培养计划,记载成绩,但不计入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总学分。
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允许在校外选学课程。如有特殊情况,须本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主管领导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培养单位选修课程,且只能选修公共基础课。博士研究生在校外选课的费用均由本人或导师负担。
五、科研和教学实践
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科研和教学实践。
科研实践包括课题研究和参加学术活动。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参加学术活动至少8次,其中本人做报告2次以上。每次学术活动之后,博士研究生要提交学术报告小结,其中本人做报告的提供报告复印件,参加学术会议并做报告的提供参加学术会议的论文和本人报告复印件。小结不少于500字,须写明听报告的时间、地点、报告人,经导师签字后自己留存,申请答辩前提交研究生院审核。
教学实践原则上安排在第二学年进行,由导师与教研室商定。参加教学实践的博士研究生要承担不少于60学时的助课任务,或协助指导不少于2人的本科毕业设计。教学实践结束后,由被协助教师给出考查结果,填写教学实践考核表。未通过者须重修,否则不得申请论文答辩。博士研究生入学前主讲本科以上课程教学工作量达到60学时以上者,提供有关证明可申请免除教学实践环节。
六、中期考核
为确保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博士研究生在入学后第四学期末,须由院(系)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详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七、博士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
1.对每位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成立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指导小组可由本学科专家组成,也可跨院(系)、跨专业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在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中,注意导师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政治思想教育与业务培养相结合,要全面提高博士研究生的素质和能力。
2.导师可推荐一名教学和科研经验丰富的指导过硕士研究生的具有教授级职称的年轻教师作为自己指导博士研究生的主要助手,经院(系)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正式聘任为副导师。
3.博士研究生每学年末要认真总结一年的学习和工作,写出书面总结交院(系)保存。
4.各院(系)应对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开课、选题报告的进展、学术交流的进行、指导小组的确定、培养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博士研究生的中期考核等,予以检查、督促与指导。
5.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须按学校提出的要求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没有达到要求者不受理论文答辩申请。
八、各院(系)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特点,提出比本规定更高的要求,但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九、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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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积极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不断提高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以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新形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研究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要求硕士研究生达到:
1.认真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勇于创新,具有追求真理和献身科学事业的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基本实验技能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熟悉所从事科研领域的发展动态,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在专业领域内能比较熟练地阅读文献资料,并具有外文写作的初步能力。
二、学制及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2—3年,全部课程学习应在第1学年内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工作不少于1年。
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位论文,符合学位答辩要求者,可以提前申请进行学位答辩,申请时间最早为入学后2学年,申请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半年提出,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经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
硕士研究生确有必要延长学习年限,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要求执行。
三、培养方式
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制的方式,提倡教研室(研究所)成立以导师为主的指导小组。院(系)领导要指导和检查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
培养过程中,应贯彻理论学习和科学研究相结合的原则,特别要注意培养研究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要鼓励硕士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和从事探索性研究。对于缺乏实践经验的硕士研究生和因学科交叉而专业知识不足的硕士研究生,应创造条件让他们弥补这些不足。
四、培养方案
1.培养方案是制订每个研究生培养计划、进行培养工作的主要依据,凡招收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均应在制定招生计划的同时,制订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由院(系)主管领导审查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2.培养方案应根据国家建设的需要,把握学科发展的主流和趋势,体现较高的学术起点,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
3.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培养目标、学制及学习年限、培养方式、主要研究方向、学分要求及课程设置、社会实践和学位论文工作等。
4.培养方案根据学科的发展,每3—5年修订一次。修订后的培养方案从当年新入学的研究生开始实施。
五、培养计划
1.研究生入学后,指导教师应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研究生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培养计划。培养计划由教研室(研究所)主任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一式二份,于当年九月底前,交院(系)一份、研究生本人保留一份。
2.执行培养计划过程中,培养计划中的学位课程一般不得改变。选修课可根据论文需要调整1-2门。研究生须在开课前一周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改(增)选课程申请表》,经导师同意,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后可予以调整。
六、课程设置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分为学位课和选修课两种。学位课一般按二级学科设置,有条件的学科可以按一级学科设置。设置时要面向全专业,反映本学科最重要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原则上应是本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共同必修的课程。选修课的设置可结合研究方向和学术动态,特别是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的发展,由各院(系)根据专业需要自行设置。同时,鼓励硕士研究生适当选修跨学科、跨专业的课程。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包括: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课”,36学时,通过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2学分。
2.外国语(包括第一外国语和专业外语)。第一外国语为144学时,通过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4学分。凡入学考试成绩优良者,可以申请免修第一外国语,直接取得学分。专业外语为40学时,由各院(系)或各学科指定专人统一开课,成绩合格者取得2学分。
3.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3—4门,共计8—13学分。
学位课程必须通过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硕士研究生选修课程参照各学科专业培养方案选定。选修课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
工学硕士总学分不少于32学分(含社会实践,不含体育课学分),非工学硕士总学分不少于34学分(含社会实践,不含体育课学分),其中学位课学分不少于17学分。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分要求按照各学院制定的培养方案执行。
硕士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且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加权平均不低于75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外),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七、课程考核及管理
课程考核是鉴定研究生掌握所学课程有关知识和技能的程度、评定研究生学习成绩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检查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凡属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授课完毕,必须进行课程考试或考查。
硕士研究生有四门次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取消研究生学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重修手续。课程考试及格者,不得重修。
考试可以采取开卷、闭卷,笔试、口试(必须有书面记录)等方式进行,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自定。
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百分制和五级分制的换算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学位课必须采用百分制。
全校硕士研究生公共课由研究生院统一管理,其余课程及选题报告和社会实践由各院(系)自行管理。研究生院负责下达和落实全校研究生公共课教学任务,统一安排公共课教室和授课时间,各院(系)负责安排专业课授课时间及教室,并于每学期初将课程安排情况交研究生院备查。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应将研究生公共课成绩单及试卷交研究生院保存,专业课程的成绩单及试卷交开课学院保存。
八、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为硕士研究生的一个必修环节,包括教学实践、生产实践、社会调查等。具体要求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规定(暂行)》。
九、中期考核
为确保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硕士研究生在入学后第四学期末,须由院(系)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详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十、毕业与学位
硕士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完成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可获得硕士学位,同时获得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完成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学满一学年以上者作肄业处理。
十一、各院(系)可根据本学科专业的特点,提出比本规定更高的要求,但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十二、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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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一、培养目标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实施《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的要求,我校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并着重综合素质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具体要求是: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2.在所从事工程领域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掌握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担负工程技术或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较好地掌握一门外国语。有严谨的科研作风,良好的合作精神和较强的交流能力。
3.身体健康。
二、培养方式
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采取“进校不离岗”方式进行课程学习及科学研究。
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由校内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导师与学员所在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推荐的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导师联合指导。来自企业的导师要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工程硕士研究生兼职指导教师情况表》,并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三、培养年限
工程硕士研究生从入学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期限一般为3-5年,其中课程学习一般应在前两年内完成。攻读学位期间在学校本部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半年。
四、课程设置
工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应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按工程领域进行设置。
工程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所修课程的总学分应达到32学分,其中学位课19学分,选修课13学分。
课程设置框架如下:
1.学位课(19学分)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程(2学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
(2)英语(5学分)
第一外国语(3学分);专业外语(2学分)
(3)基础数学课(3学分)
高等工程数学(3学分);或数值分析(2学分)和工程数学(1学分)
(4)专业基础课(6学分)
(5)专业课(3学分)
2.选修课(13学分)
选修课主要是体现该工程领域前沿技术或工程应用基础知识的课程。学员可根据需要从所在工程领域内设置的选修课中选取13学分的课程,其中要求有计算机应用类、管理类课程及其它相关学科课程。
五、成绩考核
对学位课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或笔试加口试的方式,笔试部分可闭卷或开卷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对选修课一般进行考查,可采取笔试或完成大作业、读书报告等形式进行。选修课考查成绩也按百分制评定。
六、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培养工程硕士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1.论文形式
(1)工程设计;
(2)研究论文。
2.论文选题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背景,其研究成果要有实际应用价值,论文拟解决的问题要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论文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先进性。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选取:
(1)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推广与应用;
(2)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制与开发;
(3)引进、消化、吸收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项目;
(4)应用基础性研究、预研专题;
(5)一个较为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或工程管理项目的规划或研究;
(6)工程设计与实施。
3.选题报告
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是整个学位论文顺利进行的必要基础,是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学员所在单位应对开题报告给予充分的重视。选题报告一般应在学员完成课程学习后的六个月内完成,可在学校或学员所在单位进行选题报告工作。
4.中期检查
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由有关院(系)和学员所在单位共同组织专家组(3-5人组成)进行。每位学员应向检查组汇报学位论文进展情况。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为:论文工作是否按选题报告预定的内容及进度要求进行;已完成的研究内容及结果;目前存在的或预期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论文按时完成的可能性。对存在问题较严重的(如论文选题不当,或工作进行中遇到很大困难者),其指导教师及兼职导师应商议调整方案,做出适当处理,使工程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得以正常进行。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工作一般在学员选题报告通过后半年左右的时间进行,可在学校或学员所在单位进行该项工作。
5.论文撰写
工程硕士学位论文必须由工程硕士研究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工作的累计时间一般为2-3年。论文要体现作者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要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论文中提出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计要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工程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要求资料可靠、理论正确、数据准确、论证清晰、条理清楚、文字简练。论文书写应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论文撰写标准》中的要求。论文字数一般应在2万字左右。参考文献总数不少于30篇,提倡一定数量的外文文献。30篇参考文献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为本领域学术或工程类刊物上的文章,其中一半以上为近五年发表的有关论文。学位论文最后要有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指导教师应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学员按照导师意见完成对论文的修改工作后,方可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七、风景园林和工商管理硕士等其他专业学位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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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博士研究生选拔和培养制度,发展我校研究生教育,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在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实行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方式,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培养硕博连读研究生必须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方针,要求做到: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科研作风,有献身于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至少掌握一门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备一定外语写作和交流能力;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
二、学习年限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4.5—6年,两年内应修满相应课程的学分。
三、选拔对象
招收对象为以下两种:
(一)二年级硕博连读预备生:硕士入学时确定为硕博连读预备生,且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的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二)二年级在读硕士研究生: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二年级在读硕士研究生。其中,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能报考学术型硕博连读研究生。
四、硕博连读预备生的选拔条件及程序
(一)选拔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2.对学术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
3.被免试推荐为硕士研究生的应届本科生,复试成绩优秀;或参加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成绩优秀,总成绩综合排名专业前20%、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
4.定向和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须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二)选拔程序
入学时,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博连读预备生申请表》,并由硕士研究生导师、拟报考博士研究生导师签署意见;再由所在学院的考核小组统一组织面试和业务素质的考核,学院分党委进行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方面的审查。学院审核通过,报研究生院审批后即确定为硕博连读预备生。
五、硕博连读研究生的选拔条件及程序
(一)二年级硕博连读预备生
1.硕博连读预备生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个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博士资格考核表》。
2.课程考核通过标准为:第一外国语成绩不低于75分(可根据该年级英语整体考试成绩略作调整)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百分制60分),且全部学位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科研成果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3.由各院(系)组成考核小组从科研能力、科研作风、专业知识等方面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并给出通过或不通过的明确结论。考核小组由院(系)领导、学科带头人等组成,一般不少于5名。
4.通过学院考核和研究生院审批的硕博连读预备生,做为当年以硕博连读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上报国家教育部。考核不通过者,按照硕士研究生继续培养,其他事项按照各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二)二年级在读硕士研究生
1.满足第四条第一款中第1、2、4、5条,第五条第一款中第2条的各项条件。
2.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硕士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建议继续培养深造。
3.硕博连读研究生申请原则上不得跨一级学科,且仅限定在同一学位类型进行,即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只能申请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只能申请对应的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我校暂无专业学位博士点,目前正在申请中)。
4.申请硕博连读的硕士研究生于第四学期初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在学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申请表》,并由硕士导师、拟报考博士导师签署意见;不符合个别申请条件且愿意继续学习深造的硕士研究生,需同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硕博连读破格审批表》。
5.申请人将申请表(及审批表)交至学院,由学院进行报考资格审核。学院审核通过后,将申请报考者名单和材料报研究生院审批。
6.研究生院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参加该年度博士研究生入学外语考试和复试,成绩达到录取分数线。
7.学院择优录取并报研究生院审批的硕士研究生,做为当年以硕博连读方式录取的博士研究生上报国家教育部。
六、培养方案
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制定本学科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培养方案除博士研究生资格认定环节外,其他内容和要求应与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基本一致。培养方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院(系)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七、培养计划
硕博连读预备生可在导师指导下,根据本学科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案要求,结合硕博连读预备生本人的特点和导师研究方向的需要,录取后于学校指定时间内制订个人培养计划,经学院审定后报院(系)和研究生院备案。硕博连读研究生录取后,即可制定正式的博士阶段培养计划。
培养计划是导师指导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习的依据,也是对硕博连读研究生毕业和授予学位进行审查的依据。培养计划确定后,硕博连读研究生和导师应严格遵守。在执行培养计划的过程中,若因特殊原因提出修改者,必须在开课前一周内填写申请表,经导师和学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八、课程学习
硕博连读研究生的课程由硕士研究生课程和博士研究生课程两部分组成,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课程学习的基本标准为修满42个学分,各院(系)或学科可在此基础上确定不低于基本标准的学分要求。学分的基本组成如下:
(一)硕士课程不少于28学分,其中以下17学分为必修学位课程:
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2学分
2.第一外国语 4学分
3.专业外语 2学分
4.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 不少于 9学分
(二)博士课程不少于14学分,其中英语课程免修。
九、论文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入学后在导师指导下确定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确定学位论文研究课题,并在第五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自开题报告后的一年时间(超前、滞后不超过一个月)进行学位论文中期考核。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论文答辩,可授予博士学位。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评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可授予硕士学位。
十、学籍管理和待遇
(一)硕博连读预备生在选拔通过后,即进入其培养的第一阶段,第一阶段按硕士研究生管理学籍;博士研究生资格认定合格者进入第二阶段,第二阶段按博士研究生管理学籍。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从第三学年起取得博士学籍,并在教育部学籍学历平台上进行电子注册。
(三)硕博连读研究生须在第三学年内完成硕士答辩。超过时间未答辩者,直接攻读博士学位,不再进行硕士学位答辩,亦不再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十一、其他
(一)新增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可招收硕博连读生不超过1人,其他博士研究生导师每年可招收硕博连读生不超过2人。
(二)学校将按照整体招生计划统筹分配各学院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由学院根据综合考评对硕博连读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进行评定。
(三)已获得博士资格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如中途放弃攻读博士学位,若因个人原因中途要求中止连读时,由个人提出申请,导师、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可按硕士研究生培养。同时按照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补交已读博士学年学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十二、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选题与开题工作暂行规定
(西建大研字〔2012〕26号)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习成果的集中体现,而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工作则是做好学位论文撰写工作的重要阶段。为保证论文工作的质量,现就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报告工作规定如下。
一、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报告
根据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与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计划等特点,按下述各点选择适宜内容与方式开展学位论文相关工作。
(一)选题
1.选题要考虑本学科的发展趋势,选择与本学科相关的学术或工程应用基础、工程技术设计、产品设计与开发等方面内容作为研究课题。
2.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选题应结合科研项目或有关工程实践中提出的关键性问题。
3.选题应有一定的前沿性,工作量及难度适当,既要有理论分析、又要有实验或工程实践验证。
4.具有实现该课题的基本物质条件如仪器设备、试验平台或工程实践等条件,选题经过努力可以按期完成。
5.选题要结合硕士研究生在某方面的特长与特点,因材施教,鼓励由研究生自己拟出论文题目或导师和研究生分别拟题,共同商榷确定研究题目。
(二)开题报告
1.研究生在选题、调研和查阅资料的基础上撰写出开题报告,经导师审阅后,在所属学科、专业范围内,由导师主持并邀请相关学科、专业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3人或5人)听取学生的选题报告并评审。
2.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课题来源(国家、部、省、市、横向、自选)、选题依据,所选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
(2)课题在理论或实际应用方面的研究意义,以及可能达到的水平。
(3)课题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
(4)课题研究拟采用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完成论文需要的实验或工程实践条件等。
(5)研究过程中的工作计划、预期目标,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及预想的解决方法和措施。
(6)参考文献总数不少于30篇,其中必须有5篇以上的外文文献。
3.开题报告经专家组成员认真讨论后,对选题提出“通过”或“修改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经全体评审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得通过。最后,研究生需根据评审专家意见修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由导师填写综合意见,同时附上全体评审成员的《选题报告评分表》,交至所在学院归档备查。
4.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如未通过者,可在2个月内补做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则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选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须由研究生提交改题申请报告,经导师签署意见,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方可更改。同时,需在改题申请报告批准后2个月内补做开题报告。
6.硕士研究生须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
二、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报告
(一)选题
1.选题要考虑到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所选课题内容应密切结合学科前沿或国家急需解决的工程实际问题或重要科研项目。有助于在相关理论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且具有科学价值。
2.指导教师或指导小组有能力指导所选的课题。
3.选题时,导师和博士研究生应充分沟通。导师既要确保博士研究生本人对导师拟定的选题有兴趣,还要对博士研究生已有知识结构和学术能力有较好评估。
(二)开题报告
1.博士研究生应认真学习基本理论、扎实开展有关调研和实验,在认真梳理相关文献、系统了解本学科研究前沿动态的基础上撰写开题报告,并在所属学科、专业范围内进行口头报告、答辩,由导师主持并邀请相关学科、专业的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3人或5人)听取学生的选题报告并评审。
2.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课题来源(国家、部、省、市、横向、自选)、选题依据,所选课题在国内外的研究动态。
(2)调研中是否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新观点、新假设等,并给出下一步工作的计划。
(3)课题的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
(4)课题研究时拟采用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完成论文需要的实验或工程实践条件等。
(5)研究过程中的工作计划、预期目标及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和预想的解决的方法、措施。
(6)参考文献总数不少于80篇,其中必须有1/3以上的外文文献。
3.开题报告经专家组成员认真讨论后,对选题提出“通过”或“修改通过”或“不通过”的决议,经全体评审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方得通过。最后,研究生需根据评审专家意见修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由导师填写综合意见,同时附上全体评审成员的《选题报告评分表》,交至所在学院归档备查。
4.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工作阶段。如未通过者,可在3个月内补做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则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处理。
5.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改选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须由研究生提交改题申请报告,经导师签署意见,及所在学院同意后方可更改。同时,需在改题申请报告批准后3个月内补做开题报告。
6.为保证论文选题的创新性,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鼓励研究生在进行论文开题报告之前,在导师的指导下,到校图书馆进行论文开题查新,就本人拟选课题的国内外动态、水平、研究方法等进行检索。
7.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科研训练,提高开题质量,博士研究生开题报告拟采取填写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报书”形式相近的表格进行。
8.博士研究生须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开题报告。
三、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从2011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博士研究生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在课程学习结束之后,学位论文开始之前对博士研究生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是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相关院(系)须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要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在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评定、科研能力评定和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博士研究生做出综合评定后进行考核。
一、思想品德评定
思想品德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思想品德评定的有关内容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与评定的试行规定》中的要求进行。
二、课程成绩评定
各院(系)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末对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课程学习成绩、学分进行审核。
三、科研能力评定
科研能力评定主要根据教研室(研究所)和导师平时对研究生能力的考察结合论文选题情况进行评定,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考核内容包括:
1.考核博士研究生对本学科研究领域的了解情况。要求博士研究生在阅读不少于80篇(其中不少于1/3的外文文献)有关参考文献的基础上,结合研究方向和论文选题写出文献综述书面报告。报告应对本学科相关领域的近期国内外研究动态,包括这些领域的主要进展、前沿课题及主要研究方法和手段等给出详尽的介绍。文献综述由博士研究生本人完成。
2.考核博士研究生独立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科研素质以及科研作风。
论文选题报告及评定工作于博士研究生入学后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对第一次论文选题报告未获通过需重作者,可推迟到第五学期第三周前完成)。
四、综合评定
(一)组织与实施
各相关学科设立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小组(由3或5人组成)。对同一学科同一届的博士研究生,考核小组的成员应基本固定,以便对博士研究生情况及考核结果有所比较。各院(系)应在综合考核的一个月前通知博士研究生考核的时间,以便其作好准备。为确保博士研究生在后阶段能集中精力做好学位论文工作,综合考核时间一般不得推迟。
(二)评定内容及等级
综合评定是根据思想品德分数、课程成绩平均分和科研能力分数,采用权重量化的方法计算出综合分数。各项指标的权重为:思想品德占20%,课程成绩占40%,科研能力占40%。综合分数在70分-75分为合格,76分-85分为良好,85分以上为优秀。
(三)考核标准及要求
1.对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具有优异才能的博士研究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综合评定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取得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申请资格。
2.对于综合分数在70分及以上,思想品德良好,课程成绩合格,论文选题获得通过,具有独立从事科研工作能力的博士研究生,可进入博士论文阶段。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学习:
(1)受校纪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和进步者;
(2)进行两次论文选题报告,均未获得通过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者;
(3)学习成绩有两门次不及格者;
(4)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因以上原因终止学习的博士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课程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否则发给学习证明。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博士研究生,由院(系)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提名进行督促谈话:
(1)综合分数在69分及以下者;
(2)思想品德方面有不良行为受到批评教育仍未改正者;
(3)课程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下者或综合分数排名在全校同级博士研究生的最后5%以内者;
(4)论文选题报告第一次未获通过者;
(5)多次旷课,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经教育无明显改正者。
五、其他
1.对拟进行督促谈话的博士研究生,由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小组提名,院(系)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全面衡量后确定名单(人数一般控制在本院(系)该级博士研究生总数的5%左右),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同博士研究生导师与该生进行督促谈话,谈话前应拟好谈话要点,谈话要有记录。
2.对拟终止学习的博士研究生,由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名单,院(系)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3.对同意进入博士论文阶段的博士研究生由院(系)通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列出名单同“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一并交研究生院备案归档,“论文选题报告”交所在学院备案归档。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硕士研究生的管理,保证和提高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是在课程学习结束之后,学位论文开始之前对硕士研究生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是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院(系)须成立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要贯彻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在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评定、科研能力评定和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对硕士研究生做出综合评定后进行考核。
一、思想品德评定
思想品德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评定,思想品德评定的有关内容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思想品德考核与评定的试行规定》中的要求进行。
二、课程成绩评定
各院(系)在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末,对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进行审核,并算出全部课程成绩和学位课程成绩的加权平均。
(学位)课程成绩加权平均计算公式:
(学位)课程成绩加权平均=
三、科研能力评定
科研能力评定主要根据教研室(研究所)和导师平时对研究生能力的考察结合论文选题报告情况进行评定,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论文选题报告及评定工作于硕士研究生入学后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对第一次论文选题报告未获通过需重作者,可推迟到第四学期第三周前完成)。
四、综合评定
(一)组织与实施
各相关学科设立硕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对同一学科同一届的硕士研究生,考核小组的成员应基本固定,以便对硕士研究生情况及考核结果有所比较。各院(系)应在综合考核的一个月前通知硕士研究生考核的时间,以便对硕士研究生情况及考核结果有所比较其作好准备。为确保硕士研究生在后阶段能集中精力做好学位论文工作,综合考核时间一般不得推迟。
(二)评定内容及等级
综合评定是根据思想品德分数、课程成绩平均分和科研能力分数,采用权重量化的方法计算出综合分数。各项指标的权重为:思想品德占20%,课程成绩占40%,科研能力占40%。综合分数在70分-75分为合格,76分-85分为良好,85分以上为优秀。
(三)考核标准及要求
1.对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具有优异才能的硕士研究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综合评定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者,可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
2.对于综合分数在70分及以上,思想品德良好,课程成绩合格,论文选题获得通过,具有一定科研能力的硕士研究生,可进入硕士论文阶段。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学习:
(1)受校纪处分,无明显悔改表现和进步者;
(2)进行两次论文选题报告,均未获得通过或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者;
(3)学习成绩有四门次不及格者;
(4)由于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者。
因以上原因终止学习的硕士研究生,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课程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否则发给学习证明。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硕士研究生,由院(系)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提名进行督促谈话:
(1)综合分数在69分及以下者;
(2)思想品德方面有不良行为受到批评教育仍未改正者;
(3)学位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在75分以下者(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外)或全部课程成绩加权平均在全校同级硕士研究生的最后5%以内者;
(4)论文选题报告第一次未获通过者;
(5)多次旷课,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经教育无明显改正者。
五、其他
1.对拟进行督促谈话的硕士研究生,由硕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小组提名,院(系)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全面衡量后确定名单(人数一般控制在本院(系)该级硕士研究生总数的10%左右),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同硕士研究生导师与该生进行督促谈话,谈话前应拟好谈话要点,谈话要有记录。
2.对拟终止学习的硕士研究生,由硕士研究生综合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名单,院(系)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经研究生院审核,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3.对同意进入硕士论文阶段的硕士研究生由院(系)通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并列出名单同“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一并交研究生院备案归档,并将 “论文选题报告”交所在学院备案归档。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为提高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2—3周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是申请硕士学位的必要条件,必须严格要求、有效管理、认真考核。完成社会实践的研究生记2学分。
二、研究生社会实践以育人为核心,其目标是通过参加实践环节,树立三个观念:责任观念、服务观念和劳动观念;锻炼三种能力:自立、合作和竞争能力,从而培养研究生的参与、开拓和成才意识。社会实践应该成为研究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知识与能力相统一、研究与应用转换、校园与社会相沟通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场所。
三、社会实践工作可以在校外完成,也可以在校内完成。社会实践包括的内容很广,主要以下面几种方式进行:
1.利用寒暑假就近就便到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农村进行科技咨询、工程实践和技术服务;承担小型科研、技术开发项目的研究;开展社会调查。
2.结合工程实习和论文选题进行调查研究,参加必要的生产劳动、技术服务。
3.校、院(系)组织的进行社会调查、科技咨询、工程实践和技术服务等活动。
4.在校内担任教学助理、科研助理、管理助理工作。承担本科生的讲课、助课工作(不少于40学时),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科研和管理工作。
四、开展社会实践的形式和时间学校不作统一安排,由研究生本人和指导教师商定。研究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专业方向来选择。
五、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主要以研究生提交的社会实践报告为基础进行考核。报告应包括参加实践的起止时间、地点、工作内容及简要过程,收获和感想体会等内容。报告需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报院(系),并作为申请硕士学位的必备材料归档。
六、对于已有两年以上实际工作经历的硕士研究生,只要认真总结过去的体会和收获,提交报告,并持有原单位对其工作责任心、能力和效益的评价,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院(系)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免去或部分免去社会实践环节。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2月26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西建大〔2014〕4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科研机构的学术交流与科研合作,打造国际化人才培养及交流平台,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出国留学研究生选拔、派出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研究生公派出国(境)攻读学位,我校与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科研,我校研究生出国(境)外参加学术会议或技术培训、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等情况。
第二章 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
第三条 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联培生)是指受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或者各级人民政府资助到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科研,且毕业时申请我校学位的研究生。
第四条 公派联培生的选拔与派出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 公派联培生在出国前必须办理出国申请手续,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由研究生院审核后交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有关出国(境)手续。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出国的研究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出国留学,应征得定向、委培单位的同意并出具证明。
第六条 公派联培生在国家批准资助的出国(境)留学(在外联合培养)期间内,享受国家资助,不再享受校内奖助学金;其在外留学(联合培养)时间计入在我校学习时间。若公派联培生不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毕业,可以申请延期,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硕士研究生申请公派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时,应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与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协商硕士毕业(学位)答辩时间。
第七条 公派联培生在外期间须遵守我校注册规定,若本人无法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在外期间要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向国内导师汇报工作进展、学习情况;校内导师和院(系)要保持与在外公派联培生的联系,加强学术指导。
第八条 公派联培生须在我校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的校级公共课及选修课,部分专业课程经导师和院(系)批准后可在国外选修,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大学课程学习计划审批表》交研究生院审核并备案。回国后,其国外学习成绩的认定需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赴国(境)外大学学习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方可计入学分。公派联培生在国(境)外期间发表论文时,应注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在读研究生、国(境)外某大学或研究机构“联培”研究生,并标注“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等字样。
第九条 公派联培生须严格遵守国家批准的留学期限,一般不得延长或缩短。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在外联培时间的,应提前三个月办理延长或缩短手续,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学校及国家有关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延期不归者,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违反国家留学管理部门管理规定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公派联培生在毕业答辩前须出具国外导师对其学位论文不涉及国外知识产权的声明;公派联培生在进行毕业答辩及申请我校学位时,按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学位授予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公派联培生申请中外双学位者,需中外双方导师就研究生培养中的知识产权、双边培养方式、学位论文及毕业答辩等签订协议后方可进行。
第三章 校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
第十一条 校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以下简称校际联培生),是指通过下列渠道到国(境)外进行联合培养、合作研究的研究生:
(一)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已经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并由学校按照规定程序选拔派遣的;
(二)经学校同意,我校院(系)或教授与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的院(系、所)或教授间已经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并按照规定程序选拔派遣的;
(三)经学校组织选拔的其他各类国际交流研究生。
第十二条 校际联培生在外联合培养时间计入其在我校读研时间;在外联合培养时间超过十个月者,若不能按学校规定学习年限毕业,可申请延期一年;其国际旅费、知识产权等有关事项按照双方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校际联培生的选拔程序按照双方协议规定办理,其他出国手续、在外学习与研究等事项参照本规定第五条至第十条要求执行。
第四章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与短期交流研究生管理
第十四条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与短期交流的研究生,是指经导师、学院和学校批准的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技术培训的研究生。
第十五条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或短期交流的研究生在出国(境)前须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批,审批通过后至国际交流合作处办理派出手续。研究生完成出国(境)任务后应按时返校。
第五章 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管理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是指我校在册研究生,个人申请(非培养必要环节)注册为国(境)外某大学学生,并攻读国(境)外大学硕士或博士学位,该类研究生在出国前须办理退学手续。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研究生出国(境)后应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因未购买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须遵守中国和所在国(地区)的各项法律法规包括知识产权法等以及所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公派联培生和校际联培生回国后,应在30天内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回国(境)登记表》,并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和研究生院办理报到手续;其他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与短期交流研究生,在回国(校)后要及时到导师、学院报到。
第二十条 各学院与国(境)外签署研究生交流协议时,须经学校同意后方可进行,具体签署由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共同审核;各学院要及时登记并统计各类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信息,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国际交流登记统计表》,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20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在校研究生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课程管理与考核规定
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而课程考核则是衡量研究生学习质量的标志。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管理与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一、任课教师
1.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由具有丰富教学、科研经验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担任。每学期各院(系)要将任课教师名单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审核备案。
2.任课教师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进取心,认真负责,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新的教学方法,积极引进国内外紧跟现代科技发展前沿的先进教材和教学内容,不断吸取本学科的最新成果,更新教学内容,提高教学水平。
3.任课教师对所承担课程负责,开课期间不得自行委派他人代替授课。
4.各院(系)应重视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指导和管理。鼓励留学回国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为研究生开新课。
二、课程管理
1.凡列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中的课程均属于研究生课程,按研究生课程要求予以管理。未列入课程设置的课程,不属于研究生课程,不计学分。
2.未列入课程设置而需为研究生开出的课程属于新开课程。新开课程须填写《新增研究生课程申请表》和《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报研究生院批准备案后,方可列为研究生课程。
3.凡列入课程设置的课程授课任务下达后必须按时开出,并接受全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生、研究生院批准的旁听生听课。如有特殊困难,限额接受选课人数时,应事先报研究生院批准,公布限额人数。
4.硕士研究生课程一般连续三年选课人数少于5人,或虽列入课程设置但连续两年未能开出的课程,即取消该课程,以后需再开时按新开课申请办法办理。
5.研究生公共课(选课人数在30人以上、两个学院以上研究生选修的基础类课程)的教学组织由研究生院负责(包括制订课表,下达教学任务,考试安排等)。除公共课外,其他课均为院(系)管理课程。
6.院(系)管理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由各院(系)主管院长(主任)负责,各院(系)研究生教学秘书在院长领导下具体管理(包括制订课表,下达教学任务,考试安排,成绩录入等)。
三、课程教学
1.教学大纲是课程管理的主要依据,任课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和考核。
2.研究生课程在开课期间不得中途停课、调课。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停课、调课者,必须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同意并备案。
3.为了保证授课质量,每位任课教师在一个学期内最多为研究生开设三门课程(包括博士研究生课程和硕士研究生课程)。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合班的课程按一门次计算工作量。
4.鼓励教师采用外文原版教材。使用英语授课,并于开课前在研究生院备案者,其教学工作量按有关规定加倍计算。
四、课程考核
1.研究生课程结束后必须进行考核,课程考核可以采用考试、考查两种方式。考试分为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必须有书面记录)等方式进行。
2.研究生课程考试的试题难易程度应适中,任课教师应认真阅卷,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
3.同一门课程若由几位教师分班授课,一般应由所在学院组织命题小组统一命题,报主管院长审查。考试结束后应采取集体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力求做到给分准确、宽严适度、统一标准、贯彻始终。
4.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将试题、试卷和成绩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公共课程)、院(系)研究生办公室(院管课程)。开卷考试、大作业的成绩送交最迟不得跨学期。任课教师无故逾期未报成绩者,取消次年上课资格。
5.研究生课程考核应以课程结束考核为主,应按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进行考试。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考试时间或地点时,应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并备案。
五、监督机制
1.多渠道、多方式搜集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调查核实,予以改进。
2.为了提高培养质量,推进课程改革,加强课程建设,研究生院对研究生课程教学实行专家督导制。研究生院聘请有丰富教学与指导研究生经验的教授,随机采样听课,了解课程的实施情况并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3.研究生院将进一步加强对教学情况的监测和检查,实行领导听课制,严格执行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若发现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教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于治学严谨、授课效果好的教师予以表彰。
六、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课程考试考场纪律
一、参加考试的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正式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且以旷考论处。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试三天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处。
二、考试前考生应做好一切准备工作,考试时除考试必需的文具用品外,不允许携带其它物品(闭卷考试包括草稿纸)进入座位,考生必须将书包和其它物品集中堆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考试期间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
三、研究生进入考场,须持研究生证按规定间隔就坐,贴考号时按考号就坐。考试中不得擅自移动座位。
四、考生拿到试卷后,首先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试卷封面各项,特别是学号、姓名、考试科目等,然后开始答题。考试结束后应立即停止答卷,坐在原位上将自己的试题、试卷、草稿纸整理好等候收卷。收卷期间严禁交头接耳、相互交谈、大声喧哗。
五、考试期间,研究生应将完成的试卷扣置于桌面,考试结束时,应将试卷、试题和草稿纸一并上交。
六、考试中途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七、考场内应保持肃静,有问题应举手示意。交卷后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内逗留、交谈、吸烟及在走廊上喧哗。
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试卷。考试中不得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不得有代考、偷看、夹带、传递、交换试卷等作弊行为。违规者,试卷作废、成绩按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依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分。协助他人作弊者,以共同作弊论,与作弊者同样处理。
1.代考:被代考者和代考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夹带:考试中夹带材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利用手机等电子通信类工具进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传抄:考试中进行传抄,分别给予传抄双方记过及以上处分。
5.有其它作弊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九、参加考试的研究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指挥,对于不服从管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关于旁听研究生课程的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社会需要,规范管理校内外人员旁听我校研究生课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条件
1.校内外人员旁听研究生课程应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或相当)的文化程度。
2.旁听者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严格遵守我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旁听研究生课程的收费标准
1.校外人员
(1)旁听硕士研究生课程,每学分收取听课费300元(一般以20学时为一个学分;外语课按实际学时数折合成学分计算);
(2)旁听博士研究生课程,每学分收取听课费400元(一般以20学时为一个学分;外语课按实际学时数折合成学分计算);
(3)对有协作关系的科研单位在读研究生,旁听课程收费标准按每学期硕士课程4500元、博士课程5500元收取,旁听课程不得超过六门。
2.本校教职工
本校教职工经批准旁听研究生课程按上述标准的一半收费,旁听课程不得超过六门。
3.以上收费仅为听课费,不包括教材、上机、实验等费用。听课费收取后不予退还。
三、旁听手续的办理
1.校外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一张本人一寸照片到研究生院办理旁听手续。
2.本校教职工由本人申请,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教职工旁听研究生课程申请表》(由校人事处提供),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并准备一张本人一寸照片到研究生院办理旁听手续。
3.凭听课证到开课学院或教材发行室购买教材。学校不负责办理图书资料借阅等事宜。
4.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旁听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四、其他
1.学校不负责解决旁听人员的食宿问题。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我校各项规定制度,持旁听证,到指定的教室听课,不得擅自旁听其它课程。如需变动旁听课程,必须经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同意。违反有关规定者或未办理旁听手续擅自听课者,取消其听课资格,不承认其已取得的课程成绩,并按听课费的双倍金额处罚。
3.如有违纪现象,除对本人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处理外,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4.旁听人员如在两年内考取我校研究生,已旁听课程中有列入培养计划者,可申请免修,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办理免修手续。但听课费不冲减培养费。
5.课程考试结束后,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出具课程成绩证明。
五、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关于研究生证、校徽的管理办法
研究生证和研究生校徽是我校研究生身份的重要证明,也是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的基本证件之一。为了严肃校纪校规、严格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新生入学报到后,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每学期开学初,研究生需持本人研究生证按规定日期办理注册手续。未经注册的研究生证无效。
二、研究生应妥善保管研究生证和校徽,如有遗失、损坏,应及时写出书面检查并提出补发申请,经导师、院(系)签署意见后,方可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补发手续。因研究生证、校徽遗失所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
三、补办研究生证均须在提出申请的下一学期开学前三周内办理,补发研究生证须缴纳工本费。
四、研究生证和校徽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如有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五、因家庭地址变更,需改变火车乘车区间的研究生必须持家庭有关成员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派出所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其费用与本办法第三条相同。
六、研究生退学、毕业或因其它原因离校时,必须将研究生证、校徽交回研究生院办理注销手续,如有丢失照章收费。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请销假规定
为严肃校纪校规,树立良好学习风气,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每学期开学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获准,并于返校后补办请假手续。不按时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均以旷课论处,具体处理办法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节假日外出的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及时电话通报导师和所在院(系)。
三、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在校内就诊者须持校医院证明,在校外就诊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在三天以内,经导师签字批准并报院(系)备案;四天以上两周以内经导师同意,院(系)批准;两周以上经导师、院(系)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其申请书一式两份,复印件交所在院(系)保存,原件交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病假超过本学期周数的三分之一时须办理休学手续。
四、校内研究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允许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相关证明。请假天数及手续办理与病假相同。研究生一学期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办理退学手续。
五、在校研究生外出调研、开会、做课题等需要离开学校一天以上者均应办理请假手续,假条经导师和主管院长签字审批后留所在院(系)备查。
六、研究生请假期满后应按时返校,到所在院(系)、研究生院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七、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者,续假未准而不归者均按旷课处理。
八、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实施细则(试行)
(西建大〔2010〕277号)
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督促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仅适用于接受我校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5年。在校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一般为2—3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3—5年,硕博连读研究生一般为4.5—6年。
第二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一般不能延长。如因有病连续请假一个月以上、或因休学未能完成学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院审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硕士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特殊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研究生达到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期限时,应以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处理等形式之一终止学籍,并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结业或肄业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章 毕 业
第五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合格后,硕士研究生自第四学期后半学期、博士研究生自第六学期后半学期、硕博连读研究生自第九学期后半学期可申请毕业论文送审和毕业答辩。
第六条 硕士研究生申请毕业答辩与申请学位答辩合并进行,答辩的要求和程序均相同。
博士研究生申请毕业答辩与申请学位答辩可以合并,也可以分开进行。合并时,按申请学位答辩的要求和程序进行;分开时,申请毕业答辩的要求和程序按本细则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办理。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毕业答辩的要求如下:
(一)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内容,德、智、体合格。
(二)发表学术论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至少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CSCD、CSSCI或更高级别的期刊上发表与毕业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其中有1篇可为录用通知。
2. 有1篇与毕业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已被EI检索,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3. 有1篇与毕业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已被SCI(SCIE/SSCIA&HCI)检索,或在SCI(SCIE/SSCI/A&HC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4. 2009级以前(含2009级)博士研究生至少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核心期刊目录》的所列核心期刊源上发表与毕业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2篇。
上述学术论文要求可按照《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学术成果量化办法进行量化。
(三)完成博士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应能体现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字数不少于5万字(含图表),且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的“内容要求”和“格式要求”,尚未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毕业论文的其他要求由各学院自定。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答辩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申请表》。
(二)学院负责博士毕业论文送审。评审人由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名。
(三)专家评审意见返回学院并全部同意毕业答辩者,经主管院长审批,研究生院审核后,方可组织毕业答辩。
(四)毕业答辩委员会至少由3名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院外或校外专家至少1名,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委员,但应参加答辩。在答辩中,指导教师除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参与提问和听取答辩外,须回避答辩委员会的评议阶段,不得参与答辩委员会决议的讨论。
(五)毕业答辩委员会三分之二或以上委员同意毕业者,其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材料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研究生学位答辩未通过,但三分之二或以上学位答辩委员会委员同意毕业者,其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将材料交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的决议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方可通过。
学位评定分委会形成的报告应在一周内与申报材料一并由所在学院报研究生院,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后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已获毕业证书但未获得学位证书者,硕士毕业生可在一年内再申请一次并完成硕士学位答辩,博士毕业生可在两年内再申请一次并完成博士学位答辩,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结业与肄业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内容,但未达到其他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研究生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者,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十四条 因违纪而被学校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学校不颁发肄业证书,只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与退学的研究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各项离校手续,并经研究生院确认后,方可领取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十六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毕业后一律按协议派遣至定向、委托单位工作,其学历、学位证书及学籍材料由研究生院寄送给定向、委托单位的人事部门。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规定,研究生院每年将研究生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发现,学校除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外,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其证书无效。
第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但不补发相应证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申请程序及要求按相关文件办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0年12月3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章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规定
(西建大研字〔2010〕16号)
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论文质量审查和监督体系,保障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位论文预答辩目的
学位论文预答辩是为了在学位论文定稿、评审和正式答辩之前,对学位论文进行预先审查,判定其是否达到相应学位论文的要求,同时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使研究生对学位论文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提高评审和答辩的通过率。
二、学位论文预答辩要求及申请条件
1.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必须进行预答辩。
2.学位申请人已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攻读学位期间学术活动和学术成果达到学校要求;已经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
三、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组织
1.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由二级学院负责统一安排,由申请人所在学科(专业)具体实施。
2.硕士研究生预答辩至迟应在正式答辩前1个月完成,博士研究生预答辩至迟应在正式答辩前2个月完成。
3.申请预答辩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及预答辩意见书》(表1)1份,《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及预答辩评定表》(表2,其中硕士3份,博士5份),与学位论文一并报送至学院指定部门。
4.预答辩委员至迟应在预答辩前3日完成预答辩学位论文的审阅。
5.应届硕士毕业生均应参加第5学期末或第6学期初的集中预答辩;各学院(学科)的不通过率按该学院(学科)应届毕业人数计算。
四、学位论文预答辩程序
1.预答辩委员会由相同或相关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3或5人组成(硕士预答辩3人,博士预答辩5人。不含预答辩研究生导师本人。博士预答辩委员会委员一般应由博士生导师担任)。
2.预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介绍本次预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及申请人姓名、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等。
3.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硕士研究生报告时间一般不少于15分钟,博士研究生报告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4.预答辩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5.休会。申请人及列席人员退席。
6.导师介绍申请人及其学位论文的基本情况。
7.预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进行评议,审查申请人取得的研究成果是否达到授予相应学位的要求、学位论文撰写是否清晰和严谨、对成果的表述是否全面和准确、对创新点(新见解)的描述是否确切等,同时提出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不足和进一步修改意见,做出通过预答辩、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预答辩的结论。
8.复会。主席宣布预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结论和建议。
9.预答辩结束。
五、学位论文预答辩的结论及处理方法
1.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评定意见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不通过”。
2.博士研究生预答辩不通过率由有关学院(学科)自行确定。
3.硕士研究生预答辩不通过人数由各学科(专业)根据本届毕业生人数及预答辩的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原则上预答辩不通过人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本年度学科(专业)毕业总人数 |
不通过人数 |
5人及其以下 |
学科(专业)自定 |
6人至30人 |
不少于1人 |
31人至50人 |
不少于2人 |
51人至100人 |
不少于3人 |
100人以上 |
不少于4人 |
4.预答辩结论为通过的,经学院(学科)审核后可办理正式答辩手续。
5.预答辩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应由预答辩小组将《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及预答辩意见书》(表1)送达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根据预答辩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完善,经原预答辩委员会指定专家复审通过后,经学院(学科)审核后方可办理正式答辩手续。
6.预答辩结论为不通过的,经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后确定为推迟答辩研究生。推迟答辩研究生应根据预答辩小组《预答辩意见书》(表1)中的修改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补充。预答辩6个月后方可办理正式答辩手续。
预答辩不通过的研究生,如同意对其修改后再次提交的学位论文进行盲审,预答辩3个月后可办理正式答辩手续。盲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办理正式答辩手续前需原预答辩委员会指定专家复审和学院(学科)审核。
7.研究生办理正式答辩手续时需提交《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及预答辩意见书》(表1)。
六、其他
1.各学院应依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具体进行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的情况在本办法基础上提出更高要求,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执行。
3.申请人或指导教师对本学科预答辩结果提出异议时,应由所在学院(学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复议。
4.各学院应在每次集中预答辩后向研究生院提交工作报告和预答辩情况汇总。
5.对于已获得毕业证书并在两年内申请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如学位论文在毕业论文基础上做出重大修改或重大补充的,需按以上规定组织预答辩。否则,可不再做预答辩,但必须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书面说明签字,并报请所在学院通过。
6.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7.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我校受理博士学位申请工作的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已完成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学业,具有博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博士学位。
第三条 学业要求
1.按照本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博士生至少修满16个学分,成绩合格。
2.博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科研和教学实践,具体要求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第四条 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满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5.具有熟练的外语阅读能力,较好的写作、翻译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能够以外语为工具,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研究和国际学术交流。
第五条 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1.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论文选题应聘请3或5名本学科的高级职称专家(至少2名教授级专家)举行专门的报告会,并以记名方式对选题打分,通过者填写《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一份,交所在学院。
2.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
(3)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见解,取得较显著的科研成果。
3.学位论文的写作要求应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论文撰写标准》。
第六条 学位申请手续
学位申请者至迟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博士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2.博士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
3.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4.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活动和教学实践考核记录;
5.博士学位论文。
第七条 论文评审
聘请至少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2名为外校博士生导师或教授级专家,3名为校内博士生导师或教授级专家,另外2名为盲审专家。本人的指导教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论文送审要保证评阅人有不少于一个月的评阅时间。论文评审分为明审和盲审,明审由指导教师提出评阅人名单并经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院长审定后由博士生负责送审,盲审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负责送审。论文评审结论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规定》要求后,方可申请组织学位答辩。
评阅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1.指出论文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作者在哪些方面有创造性成果;
2.在课题范围内对前人研究成果的了解掌握程度和综合分析能力;
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4.论据是否充分可靠,实验方案和方法是否合理正确;
5.论文写作是否具有条理性、逻辑性,文理是否通顺等;
6.指出论文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
7.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答辩。
第八条 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三日前在学校公告,并将答辩时间、地点等报研究生院。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其中多数应是博士生导师,有1至2名外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且有3人以上为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外单位博士生导师担任。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答辩记录、资料整理和各项具体事务工作。
3.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时,要参考本细则第四条有关内容严格把关,坚持原则,态度公正。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专业除外)。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答辩申请。如果论文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该表决结果须由答辩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5.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虽未达到博士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该学科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九条 论文答辩程序
1.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首先介绍本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及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人员姓名、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等。
2.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并对论文评审中专家提出的“质询论文作者的问题”予以明确回答(可在答辩PPT中体现,或口头回答但须在答辩记录中以书面形式记录),时间一般不少于45分钟。
3.答辩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4.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论文评阅情况及评阅人评语。
5.休会。答辩人及列席人员退席。
6.导师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论文情况等。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评价论文答辩情况、对论文做出评语、就是否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形成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7.复会。主席宣布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决议。
8.答辩结束。
为保证答辩质量,每位博士生从答辩仪式开始到结束的时间应不得少于90分钟。
第十条 答辩材料的上报
答辩结束后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人的申请学位材料及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会议记录、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后反馈给学位申请者,由学位申请者将本人的学位授予材料交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1.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经过认真审查,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方可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的报告应在一周之内与所有申报材料一起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十二月召开会议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告,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得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方可通过。
第十二条 其他
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由校学位办公室发布学位公告,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学位评审材料由校学位办公室整理后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2.获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3.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获通过或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重新提出申请。但若由于违反学术道德原因未获通过的,不得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申请未获通过者,不授予学位。
4.发现论文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者,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学位获得者应向以下单位提交博士学位论文:校图书馆电子版、纸质论文各1份、所在学院纸质论文1本、研究生院纸质论文1本。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我校受理硕士学位申请工作的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已完成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学业,具有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学业要求
1.按照本学科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在规定学年内工学硕士生至少修满32个学分(其中包括社会实践2学分),非工学硕士生至少修满34个学分(其中包括社会实践2学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加权平均不低于75分(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除外)。
2.硕士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社会实践,具体要求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社会实践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满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5.能比较熟练地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外文写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学位论文工作要求
1.学位论文选题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论文选题应聘请3或5名本学科的高级职称专家举行专门的报告会,并以记名方式对选题打分,通过者填写《研究生论文选题报告》一份,交所在学院。
2.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在导师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
(2)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在学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3)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3.学位论文的写作要求应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论文撰写标准》。
第六条 申请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者至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到校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硕士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2.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3.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 论文评审
聘请至少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一名为外单位专家。评阅人名单由指导教师提出,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院长审定。本人的指导教师不能担任论文评阅人。论文评审意见均为通过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如有一人评审不通过,可再请一名论文评阅人评审。如两人评审不通过,本次答辩申请无效。论文送审要保证评阅人有两周的评阅时间。
评阅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质量:
1.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对经济建设产生的经济效益;
2.在课题范围内对前人研究成果的了解掌握程度和综合分析能力;
3.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的水平、从事科研工作的能力;
4.论据是否充分可靠,实验方案和方法是否合理正确;
5.论文写作是否具有条理性、逻辑性,文理是否通顺等;
6.指出论文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
7.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是否同意答辩。
第八条 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三日前在学校公告,并将答辩时间、地点等报研究生院。
2.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或5名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中应有1至2名外单位的专家。委员中至少有1名是论文评阅人。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答辩记录、资料整理和各项具体事务工作。
3.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时,要参考本细则第四条有关内容严格把关,坚持原则,态度公正。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专业除外)。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仍不合格者,不再受理答辩申请。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并重新组织答辩。该表决结果须由答辩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论文答辩程序
1.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首先介绍本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及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人员姓名、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题目等。
2.答辩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并对论文评审中专家提出的“质询论文作者的问题”予以明确回答(可在答辩PPT中体现,或口头回答但须在答辩记录中以书面形式记录),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4.答辩委员会主席介绍论文评阅情况及评阅人评语。
5.休会。答辩人及列席人员退席。
6.导师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论文情况等。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评价论文答辩情况、对论文做出评语、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形成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7.复会。主席宣布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决议。
8.答辩结束。
为保证答辩质量,每位硕士生从答辩仪式开始到结束的时间应不得少于60分钟。
第十条 答辩材料的上报
答辩结束后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人的申请学位材料及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会议记录、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后反馈给学位申请者,由学位申请者将本人的学位授予材料交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1.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经过认真审查,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方可通过,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的报告应在一周之内与所有申报材料一起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十二月召开会议审议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报告,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二条 其他
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发布学位公告,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评审材料由校学位办公室整理后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2.获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3.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获通过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将表决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重新提出申请。但若由于违反学术道德原因未获通过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申请未获通过者,不授予学位。
4.发现论文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者,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学位获得者应向以下单位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校图书馆电子版、纸质论文各1份、所在学院纸质论文1本。
第十三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参考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和《关于制定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我校受理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申请工作的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第二条 申请条件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并已完成工程硕士学业,具有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术水平者,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工程硕士专业学位。
第三条 工程硕士生学业要求
1.工程硕士生从入学到获得学位的时间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2.按照本工程领域培养方案要求,至少修满32个学分,成绩合格。
第四条 工程硕士专业学位学术水平要求
1.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业精神,积极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2.掌握所从事工程领域的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深入的专门知识,掌握解决工程问题的先进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
3.具有创新意识和独立担负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工作的能力;
4.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已满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5.能比较熟练地用第一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撰写论文摘要的写作能力。
第五条 工程硕士论文形式
工程硕士生的论文形式分为两种:
1.研究论文;
2.工程设计。
第六条 论文(设计)工作要求
1.工程硕士生的论文(设计)工作应在校内外两位高级职称专家的指导下完成,校内导师为本工程领域的指导教师,校外导师为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2.论文(设计)实际工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七条 论文(设计)选题要求
1.工程硕士论文选题应在课程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并填写《工程硕士研究生论文(设计)选题报告》一份,交所在学院。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选题应直接来源于生产实际或具有明确的工程背景,其研究成果要有实际应用价值,论文拟解决的问题要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作量,论文要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先进性。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选取:
(1)技术攻关、技术改造、技术推广与应用;
(2)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的研制与开发;
(3)引进、消化、吸收和应用国外先进技术项目;
(4)应用基础性研究、预研专题;
(5)一个较为完整的工程技术项目或工程管理项目的规划或研究;
(6)工程设计与实施。
第八条 论文(设计)的基本要求
1.文献综述应对选题所涉及的工程技术问题或研究课题的国内外状况有清晰的描述与分析;
2.综合运用基础理论、科学方法、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所解决的工程实际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能在某方面提出独立见解;
3.论文工作应有明确的工程应用背景,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或理论深度,论文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4.论文工作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工作量饱满,一般应至少有一学年的论文工作时间;
5.论文写作要求概念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版式规范,写作要求应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论文撰写标准》;
6.对不同领域或形式的论文另要求如下:
(1)工程设计类论文,应以解决生产或工程实际问题为重点,设计方案正确,布局及设计结构合理,数据准确,设计符合行业标准,技术文档齐全,设计结果投入了实施或通过了相关业务部门的评估;
(2)技术研究或技术改造类(包括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预先研究、实验研究、系统研究等)项目论文,综合应用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分析过程正确,实验方法科学,实验结果可信,论文成果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
(3)工程软件或应用软件为主要内容的论文,要求需求分析合理,总体设计正确,程序编制及文档规范,并通过测试或可进行现场演示;
(4)侧重于工程管理的论文,应有明确的工程应用背景,研究成果应具有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统计或收集的数据可靠、充分,理论建模和分析方法科学正确。
第九条 申请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者至迟应在答辩前两个月到校学位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硕士生课程学习成绩单;
2.工硕硕士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第十条 论文(设计)评审
1.工程硕士生论文(设计)评阅人由两名高级职称专家组成,其中一名为校内专家,另一名为企业专家。校内外两名指导教师均不能作为评阅人。
2.工程硕士生论文(设计)评阅人由指导教师提出,学院主管研究生教育工作院长审定。评审论文评审意见均为通过方可组织论文答辩。如有一人评审不通过,可再请一位论文评阅人评审。如两人评审不通过,则不能组织答辩,修改论文三个月后,重新申请答辩。
评阅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论文(设计)质量:
(1)研究论文类
①解决工程实际问题,有明确的工程应用背景和应用价值;
②对国内外文献资料的阅读量、分析与综述水平;
③一定的技术难度,论文实际工作量不少于一年半;
④先进的技术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的运用,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
⑤理论推导、分析的严密性和完整性,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水平;
⑥论文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论文成果的学术水平贡献;
⑦创新性成果或独立见解;
⑧论文的系统性、逻辑性、图文规范性和写作水平;
⑨对论文能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⑩指出论文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
(2)工程设计类
①解决工程实际问题,有明确的工程应用背景和应用价值;
②对国内外文献资料的分析与综述水平;
③一定的技术难度,论文实际工作量不少于一年半;
④设计方案合理,设计结构正确,设计依据详实、可靠,设计方法体现一定的先进性。附表完整;
⑤综合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分析和解决工程实际问题;
⑥设计的新颖性、先进性、实用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⑦概念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版式规范;
⑧对能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⑨指出论文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之处。
第十一条 论文(设计)答辩
1.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答辩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企业内进行。
2.工程硕士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专家组成(其中校内已指导过研究生的导师不得少于3名),论文作者的指导教师只能有一名进入答辩委员会,同时应有来自工矿企业或工程部门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中至少有一名是论文评阅人,委员会设秘书一人,负责答辩记录、资料整理和各项具体事务工作。
3.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评审时,要参考本细则第八条有关内容严格把关,坚持原则,态度公正。
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方式举行(保密专业除外)。答辩委员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可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4.工程硕士学位论文(设计)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不记名投票,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设计),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时,答辩委员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为原有成员,仍不合格者,不再补行答辩。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同意修改论文(设计)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同意修改论文(设计)并重新组织答辩。
第十二条 论文答辩程序
1.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首先介绍本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及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人员姓名、申请答辩的学位论文(设计)题目等。
2.答辩人报告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并对论文评审中专家提出的“质询论文作者的问题”予以明确回答(可在答辩PPT中体现,或口头回答但须在答辩记录中以书面形式记录),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
3.答辩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提问,答辩人答辩。
4.答辩委员会委员主席介绍论文(设计)评阅情况及评阅人评语。
5.休会。答辩人及列席人员退席。
6.导师介绍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思想品德、学习成绩、论文(设计)情况等。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评价论文(设计)答辩情况、对论文(设计)做出评语、就是否建议授予工程硕士学位形成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有效。
7.复会。主席宣布委员会对论文(设计)的评语和决议。
8.答辩结束。
为保证答辩质量,每位研究生从答辩仪式开始到结束的时间应不得少于60分钟。
第十三条 答辩材料的上报
答辩结束后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人的申请学位材料及论文(设计)评阅意见书、答辩会议记录、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后反馈给学位申请者,由学位申请者将本人的学位授予材料交所在学院研究生办公室,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学位授予
1.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授予工程硕士学位的决议,经过认真审查,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的报告应在一周之内与所有申报材料一起由所在学院上报研究生院。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每年的六月、十二月召开会议评审各学位分委员会报告,做出是否授予工程硕士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其他
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授予工程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由校学位办公室发布学位公告,颁发工程硕士学位证书。学位评审材料由校学位办公室整理后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2.获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3.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获通过或者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重新提出申请。但若由于违反学术道德原因未获通过的,不得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授予学位。
4.发现论文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者,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学位获得者应向以下单位提交工程硕士论文(设计):校图书馆电子版和纸质论文(设计)1份、所在学院纸质论文(设计)1本。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一届以上毕业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均可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三条 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应与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二、关于申请人的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我校相应学科、专业申请硕士学位。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三、学位申请和资格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应在论文答辩前两个月向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申请书。
2.申请人员最后学历及学位证明原件,经校学位办公室确认签字后,提供复印件。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
4.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硕士阶段课程成绩单。
5.学位论文。
6.经所在单位领导审定签署的登记表(加印密封)。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简历、政治思想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
7.两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两名推荐人须了解申请者所提交论文的实际工作过程或曾指导其论文工作,其中应有一名是我校相应专业的研究生导师。
8.申请人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科研成果的鉴定和获奖证明。
第八条 学校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1.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的成绩。
2.申请人的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
3.学位论文的水平。
第九条 关于申请人的硕士课程有效的认定:
1.申请人必须与我校同专业研究生同堂同卷考试。
2.申请人第一门课程考试与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四年。
3.从最后一门课程考试到申请人提交论文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申请人必须完成所申请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取得的学分不得低于30分。
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课程学习的四年内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后,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及学位论文交相关学院,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并写出认定结论。
四、关于论文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
第十三条 申请人提交的硕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的论文、著作、发明或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同时要附上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和共同发表的论文或著作以及其它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第十四条 聘请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为论文评阅人,其中一名是学位授予单位的专家,一名是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一名是其它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为论文的评阅人。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工作、答辩工作以及学位授予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的论文答辩应在审查合格后半年内完成。
五、其他
第十七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获得硕士学位,表明本人的学术水平已达到所获学位的水平,但不涉及学历。
第十八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时,应按规定交纳学位申请费。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修订稿)
(西建大〔2011〕186号)
为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配合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逐步提升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我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地位,现就我校学术型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第一条 博士研究生学术论文要求
1.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其导师须为第一作者)发表若干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2.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完成的符合规定的学术成果可当量转化为学术论文。
3.除申请博士学位学科(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另有规定外,我校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前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有1篇学术论文已被SCI(SCIE/SSCI/A&HCI)检索或在SCI(SCIE/SSCI/A&HC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2)有2篇学术论文已被EI检索(须为期刊论文)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中1篇可为录用通知;
(3)有1篇被 EI检索(须为期刊论文),且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期刊(须为正刊,不含增刊和专刊;下同)源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3篇学术论文中1篇可为录用通知。
4.发表的学术论文中1篇为录用通知时,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讨论其学位。待论文正式发表后(限1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其学位。
5.本规定为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达到的发表学术论文的最低要求,其中国家重点学科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见附件1。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学术论文要求
1.国家重点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其导师须为第一作者)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具体要求见附件2。
2.对非国家重点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学校不作统一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书面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执行。
3.学校鼓励硕士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若硕士研究生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已达下列标准,除可以免除其学位论文预答辩和盲审外,还可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奖励办法(修订稿)》对其进行奖励:
(1)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已被SCI(SCIE/SSCI/A&HCI)检索或在SCI(SCIE/SSCI/A&HC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的;
(2)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已被EI检索(须为期刊论文)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的;
(3)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期刊源上发表的。
第三条 学术成果量化办法
1.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且获奖单位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界定: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且排名前5位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且排名前4位的,满足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且排名在前3位的,相当于有1篇学术论文被EI检索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3)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且排名在前3位的,相当于有1篇符合要求的CSCD(CSSCI)学术论文。
2.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科技成果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且获奖单位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界定:
(1)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或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一等奖的,相当于有1篇学术论文已被SCI(SCIE/SSCI/A&HCI)检索或在SCI(SCIE/SSCI/A&HC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2)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的,相当于有1篇学术论文被EI检索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3)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三等奖的,相当于有1篇符合要求的CSCD(CSSCI)学术论文。
3.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出版本专业著作(封面为著,非编著),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且在著作中标明著者单位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相当于有1篇学术论文被EI检索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完成不少于4万字的,相当于有1篇符合要求的CSCD(CSSCI)学术论文。
4.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出版本专业著作(封面为著,非编著),本人完成不少于4万字,且在著作中标明著者单位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的,相当于有1篇学术论文被EI检索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完成不少于3万字的,相当于有1篇符合要求的CSCD(CSSCI)学术论文;完成不少于2万字的,相当于有1篇符合要求的中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
5.学校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积极申请各类专利,考虑到专利种类较多、各学科(专业)授权获准难易程度差异较大,对于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成果量化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规定,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四条 其他
1.本规定为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最低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提高对本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制定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最低要求时,应充分考虑到该学科在国内同类学科中所处地位,所定标准不能低于国内其它学位授予单位相同水平学科(专业)的标准。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定标准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执行。
2.当量转化的学术成果仅适用于本规定,不适用于学位论文免予盲审、申请学术论文奖励等规定。
第五条 对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校不作统一要求。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根据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的具体情况制定标准,并形成书面规定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入学的研究生起施行,2011年之前入学的研究生按入学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1: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国家重点学科及管理学科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1.结构工程和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含环境工程、环境科学)
结构工程和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含环境工程、环境科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发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有1篇学术论文在SCI(SCIE/SSCI/A&HC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期刊影响因子不低于0.4);
(2)有2篇学术论文已被EI检索(须为期刊论文)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其中1篇可为录用通知);
(3)有1篇已被EI检索(须为期刊论文)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且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期刊源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可为录用通知)。3篇学术论文中发表在高校学报上的不得超过1篇。
2.建筑学一级学科(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城市规划与设计、建筑技术科学)
建筑学一级学科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其发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有1篇学术论文已被SCI(SCIE/SSCI/A&HCI)检索或在SCI(SCIE/SSCI/A&HC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2)有2篇学术论文已被EI检索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须为期刊论文,其中1篇可为录用通知);
(3)有3篇学术论文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学术期刊目录》规定的刊物上发表(其中1篇可为录用通知),且发表在A类刊物上的不少于2篇。3篇学术论文中发表在高校学报上的不得超过1篇。
建筑学院学术期刊目录
A类:
(1)《建筑学报》、《建筑师》、《建筑史》、《时代建筑》、《照明工程学报》、《新建筑》、《华中建筑》、《世界建筑》、《中国园林》、《规划师》、《现代城市研究》(11种);
(2)《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和《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期刊。
B类:
(1)《城市建筑》、《国际城市规划》、《风景园林》、《住宅科技》、《大设计》、《古建园林技术》、《室内设计与装修》、《小城镇建设》、《住区》、《装饰》(10种);
(2)《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建筑科学类核心期刊。
3.工程经济与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管理系统工程
工程经济与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管理系统工程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发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有1篇学术论文已被SCI(SCIE/SSCI/A&HCI)检索或在SCI(SCIE/SSCI/A&HC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2)有1篇学术论文在管理学院认定的权威核心期刊A类上发表;
(3)有2篇学术论文已被EI检索(须为期刊论文)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其中1篇可为录用通知);
(4)有2篇学术论文在管理学院认定权威核心期刊B类上发表(其中1篇可为录用通知);
(5)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期刊(须为正刊,不含增刊和专刊)源上发表4篇学术论文(其中1篇可为录用通知)。
管理学院认定权威核心期刊目录
A类(5种):
《管理世界》、《中国社会科学》、《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管理工程学报》、《管理科学学报》
B类(15种):
《科学学研究》、《中国软科学》、《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会计研究》、《情报学报》、《系统工程学报》、《系统工程理论方法应用》、《经济研究》、《科研管理》、《控制与决策(双月刊)》、《运筹学学报》、《预测(月刊)》、《中国管理科学(双月刊)》、《南开管理评论》、《管理评论》
发表的学术论文中有1篇为录用通知时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暂不讨论其学位。待论文正式发表后(限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其学位。
附件2: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国家重点学科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1.结构工程
结构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发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可为录用通知)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有1篇学术论文已被SCI(SCIE/SSCI/A&HCI)检索或在SCI(SCIE/SSCI/A&HC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2)有1篇学术论文已被EI检索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3)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包含扩展库;须为正刊,不含增刊和专刊)源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核心期刊(须为正刊,不含增刊和专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篇。
2.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含环境工程、环境科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发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可为录用通知)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有1篇学术论文已被SCI(SCIE/SSCI/A&HCI)检索或在SCI(SCIE/SSCI/A&HC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2)有1篇学术论文已被EI检索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3)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包含扩展库;须为正刊,不含增刊和专刊)源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核心期刊(须为正刊,不含增刊和专刊)上发表学术论文 1篇。
3.建筑学一级学科(含建筑历史与理论、建筑设计及其理论、城市规划与设计、建筑技术科学)
建筑学一级学科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发表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可为录用通知)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有1篇学术论文已被SCI(SCIE/SSCI/A&HCI)检索或在SCI(SCIE/SSCI/A&HC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2)有1篇学术论文已被EI检索或在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
(3)在《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期刊(包含扩展库;须为正刊,不含增刊和专刊)源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4)在《建筑师》、《建筑史》、《时代建筑》、《新建筑》、《华中建筑》、《世界建筑》、《住宅科技》、《大设计》、《风景园林》、《古建园林技术》、《室内设计与装修》、《小城镇建设》、《城市建筑》、《住区》、《文物保护工程》、《中国文化遗产》、《照明设计》、《建筑与文化》和《建筑设计与技术》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5)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最新版本)核心期刊(须为正刊,不含增刊和专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实施办法(修订稿)
(西建大研字〔2012〕21号)
为鼓励具有前沿性和开拓性的博士论文选题,提升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与科学研究水平,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论文质量的不断提高,培育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特设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一条 基金资助对象
本基金资助对象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职博士生除外)。
第二条 基金经费来源及用途
1.经费来源
学校专项经费列支及校内外各界捐赠的专项经费。
2.经费用途
主要用于完成从事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工作,经费支出只能用于学术论文版面费、学术会议费、文献资料费及小额度实验材料费等,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提取管理费、劳务酬金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 基金资助数量及金额
本基金分为“重点资助”和“培育资助”两种形式。“重点资助”基金额度为10万元/人,每年资助2人;“培育资助”基金额度为3万元/人,每年资助10人。基金评审实行宁缺毋滥的原则,如无符合条件或答辩不通过者,可空缺。
第四条 基金申报条件
1.基金申报必须围绕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展开,预期取得的学术成果须与学位论文内容紧密相关。
2.学位论文选题新颖,能够反应本学科发展前沿,学术思想和技术方案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预期可获得较高水平的学术成果和高质量的学位论文。
3.申请人需具备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并按照学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修订稿)》要求,已发表符合学位答辩申请的学术论文。
4.申请人学位论文选题应依托国家、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
5.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职称在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不得为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
第五条 基金申报及审批程序
申报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研究生院在每年的9月份受理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申请人征得导师同意后,提出申请,并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1)。
2.申请人所在学院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人所填申请书中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基本条件和研究成果能否实现进行初评,并经主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请人进行答辩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名单公示。对公示期有异议者的申报材料另需校外同行专家函评。最终资助名单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确定。
4.公布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名单,获资助者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附件2)一式四份,获资助者、导师、学院及研究生院各执一份。
第六条 基金管理及监督
1.基金资助期限为自公布资助名单起至获资助者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止(一般不得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
2.获资助者须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基金的研究工作,研究生院将对获资助者定期开展年度进展检查工作。
3.获资助者一般不得申请退出基金资助,确因不可抗拒之力申请退出者,须导师提供书面材料经所在学院主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研究生院审批,同期须退回全部已拨付经费。
4.基金的拨付方式原则为:获资助资格后拨付总经费的40%,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总经费的50%,结题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经费。
5.基金由研究生院负责统一管理,并按进度予以核拨经费。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者,将收回全部已拨经费。
6.研究生院为获资助者设立专项经费本。经费使用时,由导师审核签字后报销。基金结题时剩余经费返还研究生院。
7.获资助者导师及所在学院有义务做好博士生创新基金课题监管工作,如基金结题未通过将影响该导师及学院下一年度的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的申请。
第七条 基金的考核及验收
1.获资助者在基金资助期间,须在每年10月底前向研究生院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年度进展报告》(以下简称“年度进展报告”)(附件3),汇报当前研究状况及已获得的成果。
2.获资助者须接受研究生院组织的基金中期考核,并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中期考核表》(以下简称“中期考核表”)(附件4)。接受中期考核年度不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3.研究生院组织相关专家按照年度进展报告和中期考核表内容,对获资助者进行中期考核答辩评审:
(1)考核合格者,学校核拨总经费的50%;
(2)考核不合格者须进行整改。整改复评仍不通过者,取消资助资格。若未取得任何符合要求的成果,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经费;若取得部分符合要求的成果,已拨付经费须按专家组评定结论中所确定额度或比例予以退还。退还金额不足时,由申请人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弥补。
4.基金资助期满后,获资助者须于2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结题报告》(附件5),研究生院组织专家按申请书对基金完成情况及成果进行验收,确定其是否结题。
5.申请基金结题时,获资助者应以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须为第一作者)身份取得以下学术成果(不含申请时成果且第一署名单位须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1)“重点资助”基金资助者,至少在四大检索(SCI/SSCI/A&HCI/EI)上发表8篇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其中至少有4篇被SCI检索收录。
(2)“培育资助”基金资助者,至少在四大检索(SCI/SSCI/A&HCI/EI)上发表3篇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其中至少有2篇被SCI检索收录。
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五名)奖励可等同于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三名)奖励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在前两名)的成果可等同于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出版专业著作(封面为著,非编著),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可等同于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注:上述奖励、发明专利和专著须与学位论文相关。)
通过结题验收者,学校核拨总经费的10%。
6.对未通过结题验收的资助者,研究生院暂不受理其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在满足以下条件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手续:
(1)获资助者退还基金。获资助者若未取得任何符合要求的成果,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经费;若取得部分符合要求的成果,已拨付经费须按专家组评定结论中所确定额度或比例予以退还。退还金额不足时,由获资助者指导教师的科研经费弥补。
(2)获资助者申请二次结题验收。获资助者按照验收专家组意见进行整改,并在一年内申请二次结题验收,若通过可申请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仍未通过者,不再接受其延期申请,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第6款第1项之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基金。退还后方可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
第八条 其他
1.获资助者在受基金资助期间必须在全校范围内公开举行学术讲座一次,对其研究的内容、学科前沿进行系统报告。
2.受基金资助所获研究成果,包括学术论文、发明专利、专著、软件及鉴定报告等,均须注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且不可用于学校对研究生此类成果的奖励。
3.受基金资助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参加我校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4.对已发表的学术成果显著,并且研究内容可继续深入开展,预期有望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资助者,在进行结题验收时,由本人申请及导师推荐,经专家评审认定通过后,研究生院可进一步追加资助资金,并报请主管校长同意在正常学习年限外延长一年。毕业后愿意留校者可在延长期间转为正式职工,此类人员一般不超过本届博士研究生人数的10%。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6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2008年4月17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西建大〔2008〕92号)
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鼓励创新,激励成绩突出的博士生和指导教师,促进高层次创造性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应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相结合。
2.在科学理论、专门技术或研究方法上有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或明显的应用前景。
3.论文体现作者掌握本学科及相关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表达准确,层次分明,图标规范。
4.申请者从入学到获博士学位后一年内,至少应在国际著名学术刊物,或国内一级学会会刊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与其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有1篇被SCI或2篇被EI检索(须为期刊论文),或取得与其博士学位论文相关的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以上奖励(排名前三名)、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五名),或为国家发明专利持有人。
二、评选范围
1.参加评选的论文,主要为我校当年度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在该学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确属优秀(在上次参评后有特殊情况),也可参加评选。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2.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的数量不超过当年度授予博士学位人数的10%。
3.下列博士学位论文不参加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的作者撰写的博士学位论文。
(2)已参评过两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博士学位论文。
(3)涉密的博士学位论文。
三、评选工作的组织
1.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实施。具体工作为:
(1)下达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
(2)受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博士学位论文。
(3)组织专家评议和审定,提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候选人名单。
(4)受理和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异议或有关事项。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初选工作。具体工作为:
(1)接受本人或其导师推荐的博士学位论文。
(2)评审申报的博士学位论文,提出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布并将有关材料上报校学位办公室。
3.学位办公室对各分委员会推荐名单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5~7人进行复审,其中校外专家占40%。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照专家评审意见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得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者方为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四、公示与批准
1.对评选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2.对已评选出的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若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可在名单公布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异议。
3.公示结束,确认无异议后,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布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并予以公布。
4.发现论文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或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格,并对己授予的博士学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推荐
学校每年从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中,按陕西省分配的名额推荐参加“陕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六、表彰与奖励
1.对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奖励论文作者和导师共计10万元;对毕业留校工作者,在今后三年中每年另拨科研经费10万元。
2.对获得“陕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奖励论文作者2000元、导师1000元。
3.被评为学校优秀博士论文的,奖励论文作者1500元、导师500元。
4.上述奖项不重复奖励。
七、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08年4月30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奖励办法
(西建大研字〔2012〕6号)
硕士学位论文是硕士研究生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综合体现,是硕士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主要标志,为培养和激励在学研究生的创新精神,进一步提高我校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标准
1.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在理论或方法上有所创新,研究内容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数据可靠,文笔流畅,层次分明,文字表达准确,图表规范。
4.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至少在D类期刊及其以上级别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有科研、竞赛获奖或有专著发行或有专利公布(均须与学位论文相关)。
二、评选时间及范围
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每年评选一次,评选范围为本年度应届毕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三、评选原则
1.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考核、宁缺毋滥”的原则。
2.鼓励竞争,实行差额评选。各学院按当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人数的2%进行推荐,对于按比例推荐不足一人的学院,如确有优秀学位论文可按一人推荐。学校每年最终评选出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不超过20篇。
3.在“学位论文不端行为检测”中“全文文字复制比”为0%或在25%及其以上的学位论文原则上不得申请参加评选。
四、评选工作的组织
1.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实施。学位办公室的具体工作为:
(1)下达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的通知;
(2)受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硕士学位论文;
(3)受理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自荐提名;
(4)组织专家和研究生教育督导组开展评议和审定,提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5)受理和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异议或有关事项。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初选工作。具体工作为:
(1)接受学位获得者或其导师推荐的硕士学位论文;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后,提出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三天。公示无异后将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办公室。
3.对于未列入推荐名单,但本人及指导教师认为学位论文优秀的,学位获得者本人或其指导教师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荐,但其自荐的前提是符合本评选办法第一条“评选标准”的规定。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必须接受,并对论文的质量进行复议。复议意见须书面告知自荐者,并报研究生院备案。自荐者或其指导教师对于复议意见仍有异议者,可以直接向研究生院自荐,但须提交同专业本校和外单位各一名导师的推荐表(附件4)。
五、报送材料
请各学院于规定时间将经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名单(纸版加电子版)及有关材料报送学位办。报送的材料包括:
1.推荐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每篇一式一份;
2.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申请表(附件1)、硕士学位论文中、英文摘要(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装订成册,并与相应的硕士学位论文放在一起。各学院负责核对申报材料原件;
3.本学院推荐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名单(附件3)。
六、公示与批准
1.对评选出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提名,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2.对已评选出的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若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主要研究成果不能成立等问题,可在名单公示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校学位办公室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研究生院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3.公示结束无异后,报请主管校长审批后公布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
4.发现论文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或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资格,并对己授予的硕士学位按有关规定处理。其导师因此所获荣誉、奖励也一并撤销和追回,并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导师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规定给予处理。
七、表彰与奖励
被评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校将给作者和其指导教师颁发荣誉证书,奖励作者1000元,奖励指导教师500元。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可优先参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优秀指导教师。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2年3月6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规定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培养质量的集中体现。为了提高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论文的总体质量和创新水平,更加客观、公正地做好学位论文的审查、评阅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位论文的盲审是指评阅人与被评阅人信息相互保密的一种评审方式。
第二条 盲审的论文须隐去学校名称、导师姓名、致谢、参考文献的作者及学生姓名等相关信息。评阅后只提供隐名的评阅意见。
第三条 盲审论文为我校所有博士生的学位论文,硕士生(含专业学位硕士生)中提前答辩(自入学到答辩时不满两年)的、中期考核受警告的、学习成绩有2门次不及格的,学位课课程成绩加权平均低于75分的、答辩延期过长(超过1年)的以及应届毕业硕士生中抽查10%的学位论文。
第四条 所有学位论文的盲审费用均从研究生导师业务经费中支出。博士论文每篇350元,硕士论文每篇200元(包括专家评审费、邮寄费及外校研究生院(部、处)管理费)。
第五条 研究生院按年度内学位工作安排,组织各学院秘书和学生代表在本年度应届毕业硕士生中随机抽取盲审名单,并由学院通知硕士研究生本人及其导师。
第六条 盲审论文的研究生须在每年4月10日(六月份答辩)和10月10日(十二月份答辩)之前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送交符合盲审要求的学位论文,逾期提交者不保证其答辩时间。中期考核合格且按时答辩的博士生须提交盲审论文2本,其他情况的博士生须提交盲审论文5本(不再实名评审)。硕士生须提交盲审论文1本。学位论文盲审评阅时间一般不少于50天。必要时送审人按本规定第四条交纳盲审评阅费。
第七条 盲审论文由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寄往相关院校学位办公室送审。
第八条 盲审的博士学位论文中有两份评阅意见为“不予答辩”时,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盲审的2本博士学位论文中有一份评阅意见为“不予答辩”时,修改后可再送盲审一次,仍未通过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盲审5本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意见按《盲审学位论文(5本)评阅意见异同处理办法》执行(具体流程图示见图1)。盲审的硕士学位论文不通过时,修改后可再送盲审一次,仍未通过的,本次答辩申请无效。
答辩申请无效的论文必须重新修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修改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再次申请答辩的论文仍需盲审。
第九条 对所有盲审评阅意见中专家提出的“质询论文作者的问题”,研究生在申请办理学位答辩前,须以书面形式对所提问题予以明确回答,导师需在其回答的书面材料上签字,并明确签署是否同意该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研究生需将本材料提交至学位答辩委员会,并在答辩通过后放入学位授予材料档案袋中永久保存。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其学位论文可以免予盲审:博士生在学期间已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两篇且被SCI、SSCI、A&HCI收录;硕士生在学期间已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一篇CSCD或CSSCI核心库收录的学术论文。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3年7月16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西建大〔2013〕16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的管理,树立严谨求实的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向我校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博士学位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和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 (以下统称学位论文),出现本细则所列作假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二)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三)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四) 伪造数据的;
(五) 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研究(本科)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研究(本科)生应当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在撰写学位论文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学校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研究(本科)生应当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本科)生学位论文参考文献及注释方式补充规定》(附件1)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完成学位论文撰写。
第七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主体;本科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是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阶段的主要责任人,对保障本科生学位论文质量起关键作用。指导教师应当对研究(本科)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培养研究(本科)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发生。指导教师应当对研究(本科)生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
第八条 各学院(系)要加强研究(本科)生学术道德教育和学术诚信建设,提高研究(本科)生的自律意识。要健全学位论文审查制度,明确责任、规范程序。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真实性、创新性及本科生学位论文的真实性、独自完成性及撰写规范性;各级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发生。
第九条 在研究(本科)生申请学位答辩前,各学院(系)应当对其学位论文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和人工辅助判定的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学位论文正文中是否存在未注明出处的引用他人文献内容(包括直接引用文献和综述性引用文献),如若存在,则视为学位论文文献引用标注不规范,形式审查不予通过,退回研究生再做标注,要求至少间隔两周后方可再次申请形式审查。连续2次形式审查不通过者,需推迟3个月方可再次申请学位。再次申请时仍需进行“形式审查”。
对于本科生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和评阅教师进行人工判定的形式进行审查。审查学位论文的真实性、独立完成性、雷同性(论文内容与同届、往届学生论文内容及相关文献比对)、撰写规范性。若第一次形式审查不合格,退回本科生重做或重改。在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期限内,可以重新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者,依程序提交论文答辩,重审不合格者,指导教师和评阅人所给成绩以不及格计,将成绩报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其学位论文均须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检测和人工辅助判定。申请学位的论文在“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和“去除引用文献”后,“全文文字复制比”应为0%。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引用文献字数占全文的总比例(以下简称“引文比例”)由各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学院(系)学科、专业的特点自行研究确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其中:
1.对于工学、理学门类研究生学术学位及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引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2.对于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门类研究生学术学位及资产评估硕士、城市规划硕士、建筑学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和艺术硕士的学位论文引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60%。
3.对于确因学位选题需要,研究生学位论文引用文献字数占全文总比例超过上述限额的,研究生需提交学位论文情况说明书,陈述原因,指导教师需另附书面意见和说明,报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经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研究生提交的说明书、指导教师书面意见和说明、分委员会审核意见需与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一并归档,永久保存。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应当对本人指导的研究(本科)生的学位论文进行“学术审查”。审查学位论文是否由研究(本科)生独立完成,工作量是否饱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创新点是否成立,是否达到了我校相应研究生学位论文水平的要求;本科生学位论文是否达到了我校对相应专业培养目标的规定。
经指导教师学术审查后,认定研究(本科)生提交审阅的学位论文系通过作假行为完成的,应书面报告所在学院(系)。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指导教师提交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听取研究(本科)生和指导教师双方陈述和申辩,并组织不少于3名专家进行调查,直至查清全部事实。根据调查结果,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是否系作假完成的给予明确鉴定,对不构成作假但存有撰写等重大问题的,应做出是否同意研究(本科)生重新修改或撰写论文的建议意见,并报送给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时,学院(系)可视情节轻重,书面报请学校给予研究(本科)生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在接到举报发现涉嫌作假的学位论文后,学院(系)应将该学位论文提交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调查核实。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3人的专家组进行调查,直至查清全部事实。如鉴定后认定学位论文系作假完成,学位评定分委员应将调查核实的相关材料和处理建议报送研究生院或教务处,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研究(本科)生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界定标准见附件2)或者伪造数据(界定标准见附件3)等作假情形的,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学校取消研究生学位申请资格,本科生学位论文按不及格计。其中:
1.存在上述作假行为的研究(本科)生,若为在读学生,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若为在职人员,学校在给予相应处分的同时,应通报其所在单位;若为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学校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关于印发< 陕西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教技〔2012〕13号)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2.存在上述作假行为且已经获得学位的研究(本科)生,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报请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做出撤销其学位的决定,并由研究生院或教务处依照程序收回其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对收回的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均予以注销。
对以上所做出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学校立即向社会予以公布,并自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0年内,学校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五条 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人员若为在读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若为我校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校将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稿)》、《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稿)》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视情节轻重,给予指导教师全校通报批评、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对学院(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学院(系)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给予该学院(系)全校通报批评,减少或者暂停其相应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院(系)负责人进行问责,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对研究(本科)生、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其所在学院(系)或人事处应当书面告知拟做出的处理决定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研究(本科)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可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结论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在职研究生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可向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诉。
研究(本科)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对复审决议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3年9月4日起施行。
附件1: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本科)生学位论文参考文献及注释方式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研究(本科)生学位论文的写作,正确、合理引用他人的文献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 T7714-2005),结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一、文献引用原则
学位论文撰写过程应遵守“逢引必标,标必有异”的文献引用原则。“逢引必标”是指对所有引用的文献,无论是直接引用的还是归纳引用的,无论字数多少均须标出。“标必有异”是指标引内容其字体须与正文中个人自著部分的字体有差异,即正文字体为宋体,引文字体为楷体。
二、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参考文献是学术专著、科研论文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期刊论文进行统计和分析的重要信息源之一。
1.参考文献编排方式
本规定采用GB T7714-2005中规定的顺序编码制格式著录。参考文献按照正文中出现的先后次序列于文后,并以“参考文献”(居中)作为标志;参考文献的序号左顶格,并用数字加方括号表示,如[1]、[2]、…。参考文献中的标点符号均采用英文半角标点符号形式,每条文献的末尾均以“.”结束。中文字体为小四号宋体,英文字体为小四号Times New Roman。
2.中文文献的文后参考文献格式
参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
3.外文文献的文后参考文献格式
各类外文文献的文后参考文献格式与中文示例相同。为了计算机检索方便,建议题名的首字母及各个实词的首字母大写,期刊的刊名等可用全称或按ISO 4规定的缩写格式。为了减少外文刊名引用不规范所造成的引文统计及链接误差,建议以(SXXXX-XXXX)格式在刊名后加ISSN号。示例如下:
[1] JONES R M.Mechanics of Composite Materials[M].New York:McGraw Hill Book Company,1975.
[2] Marcel Merle.Sociologie des Relations Internationales[M].4th ed.Paris: Dalloz, 1988.
[3] DOWLER L.The Research University's Dilemma: Resource Sharing and Research in a Trans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J].Journal Library Administration(S0193-0826), 1995,21(1/2):5-26.
[4] TURCOTTE D L.Fractals and Chaos in Geology and Geophysics[M/OL].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2 [1998-09-23].http://wwwsegorg/reviews/mccorm30.html.
4.参考文献在正文中的标注方式
参考文献在文中标注方式为数字加方括号以角标的格式置于相应位置,并应与正文中的标注序号一致。每条文献只与一个序号相对应。示例如下:
示例1:引用单篇文献的标注方式
德国学者N.克罗斯研究了瑞士巴塞尔市附近侏罗山中老第三纪断裂对第三系褶的控制[1]。
示例2:引用多篇文献的标注方式
莫拉德对稳定区的节理格式的研究[2,3-5]
示例3:以句末符号进行标注(2种形式可选其一)
王××指出,……[3];张××认为,……[4]。
王××[3]指出,……;张××[4]认为,……。
示例4:包含多个句子,应放在最后一个句号之后
陈××认为:……。……。[5]笔者认为……。
5.文献重复引用标记
同一作者的同一文献被多次引用时,在参考文献中只出现一次,其中不注页码;在正文中标注首次引用的文献序号,并在序号的角标外著录引文页码,示例如下:
主编靠编辑思想指挥全局已是编辑界的共识[1],然而对编辑思想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故不妨提出一个构架……参与讨论。由于“思想”的内涵是“客观存在反映在人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2]1194,所以“编辑思想”的内涵就是编辑实践反映在编辑工作者的意识中,“经过思维活动而产生的结果”。……《中国青年》杂志创办人追求的高格调—理性的成熟与热点的凝聚[3],表明其读者群的文化的品位的高层次……。……“方针”指“引导事业前进的方向和目标”[2]354。
参考文献
[1] 张忠智.科技书刊的总编(主编)的角色要求[C]//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建会十周年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北京:中国科学技术期刊编辑学会学术委员会,1997:33-34.
[2]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K].修订本.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 刘彻东.中国的青年刊物:个性特色为本[J].中国出版,1998(5):38-39.
三、注释
1.注释是对书籍和文章中的语汇、内容、引文等作介绍、说明、评议的文字。注释主要包括释义性注释和引文注释。释义性注释是对论文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引文注释包括各种不宜列入文后参考文献的引文。一般中文著作的标注次序是:著者姓名(多名著者间用顿号隔开,编者姓名应附“编”字)、文献名、卷册序号、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时间、页码。注释字体为小五号宋体,英文字体为小五号Times New Roman。
2.注释在正文中的标注方式
注释采用脚注方式,论文正文中的注释序号统一置于包含引文的句子(有时候也可能是词或词组)或段落标点符号之后,注释以序号的方式加注在引文右上角。注释内容排在加注处所在页正文的下方,每页序号均从数字1开始单独排序,不与前页的注释连续编号。示例如下:
北宋时期的江南西路经济状况一般,但是在常平官的设置过程中,当地却出现了一次标志性事件,就是在熙宁三年(1070年)五月时,江南西路的提举常平官王直温奉命兼任本路提点刑狱官1。
3.注释的标注类型
注释的标注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未公开发表的私人通信
例: 1 E-mail from Eugene Garfield,2005-11-30.
(2)档案资料
例: 2叶委员剑英关于安平事件调查结果的声明:1946-09-09,中央档案馆。
(3)内部资料
例: 3南京市教育局中教处内部资料《目标教学基础》有关章节。
(4)书稿
例: 4参考陶云关于物质理论书稿。
(5)古籍(1911年以前出版、无现代版本的各种版本)
例: 5 [宋]沈括:《梦溪笔谈》,[元]大德九年茶陵刊本,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6《纪文达公遗集》:卷十六,[清]纪昀撰,中国国家图书馆藏。
7[唐]李复言:《续幽怪录》,[明]抄说集本,朱文钧藏。
有现代版本的古代著作应按普通图书列入文后参考文献。
(6)转引类文献。将转引的文献出处按要求注出,前面加“转引自”,再把载有转引资料的原文献标注在其后。
例: 8转引自杨兴培:《危险犯质疑》,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7)待发表文献
例: 9李小珍、刘映红、周利飞等。玉米鼠耳病消长规律及玉米受害损失测定。应用生态学报(待发表)。
(8)未公开发表的会议发言
例: 10蔡仁厚1998年上旬在济南参加“第五届当代新儒学国际学术会议”时的发言。
(9)再次引用
再次引用同一文献时,只需注出作者姓名、著作名(副标题可省略)和引文所在页码;如在同一页且紧接同一引文的上一注释,可以用“同上”(论文)或“同上书”(著作)代替作者姓名、著作名。
例: 11吴冷西:《十年论战—1956-1966中苏关系回忆录》(上),第13页。
12同上书,第45页。
四、凡是学位论文正文中引用他人文献部分,字体一律要求为楷体,字号与正文字号相同(不加粗)。
五、不同学科专业可依据本学科通行规范制定相应细则。经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六、其他
1.本规定是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的补充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由研究生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界定标准
1.剽窃观点
1.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却不加引号和引注。
1.2 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却不加引注。
1.3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删简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1.4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拆分或重组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1.5 对他人的论点、观点、结论等增加一些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2.剽窃数据
2.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却不加引注。
2.2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些微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2.3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一些添加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2.4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数据进行部分删简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2.5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原有的排列顺序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2.6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数据的呈现方式后使用,如将图表转换成文字表述,或者将文字表述转换成图表,却不加引注。
3.剽窃图像
3.1 使用应经许可才能使用的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却未获得许可。
3.2 使用可不经许可使用的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却不加引注。
3.3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进行些微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4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添加一些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5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删除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6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增强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3.7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图像上弱化部分内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4.剽窃研究(实验)方法
4.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具有独创性的研究(实验)方法,却不加引注。
4.2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方法的一些非核心元素修改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5.剽窃文字表述
5.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不加引注。
5.2 成段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虽然进行了引注,但对所使用文字不加引号,或者不改变字体,或者不使用特定的排列方式显示。
5.3 多处使用某一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却只在其中一处或几处加以标注。
5.4 连续使用来源于多个文献的文字表述,却只标注其中一个或几个文献出处。
5.5 不改变其本意地转述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包括概括、简化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或者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的句式,或者用类似词语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进行同义替换,却不加引注。
5.6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增加一些词句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5.7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文字表述删减一些词句后使用,却不加引注。
5.8 直接套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论证结构,仅仅改变其中的方法、数据、结论等内容。
6.整体(大量)剽窃
6.1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
6.2 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后使用,如补充一些数据,或者补充一些新的分析等。
6.3 缩简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内容后使用。
6.4 替换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研究对象后使用。
6.5 改变他人已发表文献的结构、段落顺序后使用。
6.6 将多篇他人已发表文献拼接成一篇论文后发表。
6.7 直接使用他人已发表文献的全部或大部分参考文献。
6.8 对他人已发表文献中的参考文献进行一些增减后直接使用。
附件3:
伪造数据界定标准
1.编造不以实际调查或实验取得的数据、图像。
2.伪造无法通过重复实验而再次取得的样品等。
3.编造不符合实际或无法重复验证的研究方法、结论等。
4.编造能为论文提供支撑的资料或参考文献。
5.编造论文中相关研究的资助来源。
6.改变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7.挑选、删减原始调查或实验数据,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8.修改原始文字记录等,使其本意发生改变。
9.拼接不同图像从而构造不真实的图像。
10.从图像整体中去除一部分或添加一些虚构的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
11.增强、模糊、移动图像的特定部分,使对图像的解释发生改变。
12.改变所使用文献的本意,使其对己有利。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办法
(修订稿)
(西建大研字〔2011〕9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34号令)》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位(毕业)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其原创性及创新点是反映和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关键。
第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与体系,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抄袭他人学术观点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
第三条 为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要坚持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学院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各级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发生。
第四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主体。指导教师要加强对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学术声誉。
第五条 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促进研究生恪守学术规范具有积极的督促作用。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毕业)的研究生其学位(毕业)论文均须按本办法接受相关检测。
第六条 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将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之外的学位(毕业)论文主体部分。原则上所有学位(毕业)论文都要进行两次检测,分别为首次检测(以下简称“首检”)和报前终检(以下简称“终检”)。首检时间由各学院结合本单位学位(毕业)申请工作情况自行规定。终检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对所有申请学位的论文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前进行终检。
对检测结果的认定以首检结果进行认定。若终检时其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仍未达到要求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推迟讨论其学位。
第八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以“全文文字复制比”值为主要依据。研究生指导教师、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可结合研究生撰写学位(毕业)论文情况或学科特点对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及性质进行界定。
第九条 研究生逾期未参加首检即视为自动推迟学位(毕业)申请工作。
第二章 工作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 学位论文的检测分为“形式审查”和“学术审查”。“形式审查”由研究生院和各学院共同负责审查,“学术审查”则由研究生指导教师负责审查。其中,“形式审查”需借助“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完成。
第十一条 研究生院具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管理员账号,由管理员统一给有关学院分配子账号及论文检测篇数。管理员可对子账号实行IP绑定,查阅所有子账号的检测文献及使用日志,严格监管子帐号使用情况。管理员可停用、删除违规操作的子账号。
第十二条 对分配有“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子账号的部分学院需指定专人负责使用该系统。在系统使用过程中,需对用户名、密码、检测过程、检测内容、检测结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分配给各学院的子账号只限检测本学院拟申请学位(毕业)的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严禁使用该系统对非本学院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或与学位(毕业)论文无关的论文进行检测。未分配子账号学院的学位(毕业)论文继续以学院为单位集中以压缩文件夹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交,每次至少应提交10篇以上学位(毕业)论文。
第十三条 研究生须填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检测申请表》,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方能报送进行首检。
第十四条 被检测学位(毕业)论文电子版格式要求:以“硕(或博)士+学院+学号+研究生姓名+专业+导师姓名”形式命名;WORD或PDF格式,论文字数应为1.5至15万之间。根据系统要求,检测时需删除学位(毕业)论文的扉页、目录、致谢、数码图片等内容。
第三章 检测结果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首次检测结果的认定与处理:
1.学位论文的“形式审查”结果,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与处理。通过“形式审查”的学位论文,由检测员负责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检测申请表》签署意见,并做出同意进行“学术审查”的决定。
2.学位论文的“学术审查”结果,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第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认定与处理。根据审查和认定结果,研究生指导教师可做出同意学位论文送审或进行(预)答辩的决定。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除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毕业)论文检测外,研究生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并且学校对其私自进行的检测结果不予认定。若有违反者,情节严重且影响较大者,学校将视情况给予其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若研究生提交检测的学位论文并非其(预)答辩的学位(毕业)论文或提交的学位(毕业)论文经过技术处理致使系统无法正确检测的,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并延期一年(预)答辩。
第十八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此基础上提出更高的要求,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对其指导的研究生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严厉批评;由于指导教师失职、失察而致研究生的学位(毕业)论文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要给予指导教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及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要加大教育及监管力度。对研究生指导教师出现失职、失察现象的,将给予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全校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告知工作及当事人申诉工作,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已获学位的学位论文中存在的学术不端行为,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29日起施行,并于2013年7月1日进行了修改。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招收研究生课程进修生的有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为了配合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收学科、专业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凡我校已经培养出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的学科、专业,均有权招收研究生课程进修生(以下简称进修生)。
二、报名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在职人员报名必须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
3.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
4.在所报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者。
三、报名时间及地点
1.报名时间:每年4月10日—6月10日。
2.报名地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位办公室。外地人员可函报。
四、报名手续
1.凡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人员,持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来我校进修的介绍信、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片3张,领取“报名登记表”和“资格审查表”。
2.报名人员须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和“资格审查表”,经导师同意并签字,送(寄)我校学位办公室。
五、录取与收费
1.经审查合格的人员,按规定时间(每年6月30日前)将课程培养费一次性交清后,方可领取入学通知书。
2.课程培养费的收取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旁听研究生课程的管理办法》标准执行。
六、其他
若在规定的时间内修满学分,并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如需进行论文工作,交纳课题费用6000元和学位申请费5000元后,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申请学位。
七、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关于研究生毕业、离校的有关规定
为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加强对研究生毕业工作的管理,现对研究生毕业及离校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拟毕业研究生
根据规定,学校于每年9月底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次年的毕业研究生信息,拟毕业的研究生务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毕业手续。
1.每年9月20日前到所在院(系)审核自己的毕业信息,经各院(系)汇总后上报研究生院。
2.每年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统一到校拍摄毕业生证件照。因特殊情况未能拍照者,于次年3月前到中国图片社陕西分社高校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补拍工作室补照。
上述事宜未按时办理者,后果自负。
二、延期毕业研究生
1.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须在第五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填写《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经导师、所在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
2.对于申请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学校当年不上报毕业计划,并视延长时间交纳培养费。
3.未填写《研究生延期毕业申请表》又不能按时毕业的研究生,由个人承担制作证件的全部费用,并按第二条第2款补交培养费。
三、离校手续的办理
1.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应在当年6月底前办理离校手续;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在答辩结束后的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2.各种毕业证件及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以上未办理离校手续者,作为自动离校处理,一切后果自负。
四、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标准
为了统一学位论文的撰写和编辑格式,便于信息系统的收集、存储、处理、加工、检索、利用、交流和传播等,特制定本标准。
一、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要求为3-5万字(含图表)。
2.博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要求为5-7万字(含图表)。
二、学位论文的内容要求
学位论文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前置部分、主体部分、附录部分。
(一)前置部分,包括封面、声明、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目录、主要符号表。
1.封面
论文封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研究生院统一印制;论文题目一般应在25个汉字以内;封面上的分类号按《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中的分类目录填写,精确到二级(例见附件1)。
2.声明
声 明
本人郑重声明我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我个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已经标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本人或其他人在其它单位已申请学位或为其它用途使用过的成果。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所有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致谢。
申请学位论文与资料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关于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
本人完全了解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学位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公布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者其它复制手段保存学位论文。
(保密的论文在论文解密后应遵守此规定)
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
本人授权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杂志社、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单位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有关“学位论文数据库”之中,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延迟发布学位论文电子版,同意在 □一年/□两年/□三年 以后,在网络上全文发布。(此声明处不勾选的,默认为即时公开)
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日期:
3.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摘要是关于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它主要是简要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重点说明本论文的成果见解等。
(1)中文摘要:硕士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新见解部分;博士论文摘要应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部分。约800字左右。在摘要上方,写上论文题目、专业、博(硕)士生姓名及导师姓名(例见附件2)。
摘要的最下方写上(没有可不写)本研究得到×××基金的资助。
(2)英文摘要
摘要前也需论文题目,要有导师和研究生的姓名(英文或汉语拼音)(例见附件3)
英文摘要撰写要求如下:
① 用词应准确,使用本学科通用的词汇;
② 摘要中主语(作者)常常省略,因而一般使用被动语态,应使用正确的时态并要注意主、谓的一致。必要的冠词不能省略;
③ 中、英文摘要的内容须一致。
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的术语。关键词应从《汉语主题词表》中摘选,当《汉语主题词表》的词不足以反映主题,可由作者设计关键词。论文类型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其它等四种,作者根据自己的工作选择一种。用语应精炼概括,并有本论文的关键词3—5个。英文关键词(Keywords)按相应专业的标准术语写出。
4.目录
按照论文的章节附录等前后顺序,编写序号、名称和页码。目录页排在中英文摘要之后,另页右面起。
(1)目录中章、节号均使用阿拉伯数字,如:章为1,分层次序为1.1及1.1.1等3个层次;
(2)目录中应有页码,页码从正文开始直至全文结束;
(3)目录页码另编;
(4)页码应放置在页面下角的外侧,页码字号一般为五号宋体。
5.主要符号表
(1)全文中常用的符号及意义在主要符号表中列出;
(2)符号排列顺序按英文及其它相关文字顺序排出;
(3)主要符号表页码另编。
(二)主体部分,包括绪论或前言、正文、结论、致谢、参考文献及研究生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等。
1.绪论或前言:作为主体部分的开端,将要说明作者所做工作的目的、范围、国内外进展情况、前人研究成果、本人的研究设想、研究方法等。具体要求如下:
(1)须清楚、严谨地论述国内外关于本研究的发展水平与存在的问题;
(2)应明确地论述本论文研究目的和意义;
(3)介绍本文工作的构思和主要工作任务;
(4)介绍课题的来源与背景。
2.正文:为学位论文的核心部分,占篇幅的绝大部分(约为整个论文的五分之三至五分之四),重点论述研究生本人的独立工作内容和创造性见解,包括理论部分、试验部分和数据处理等,还要附有各种有关的图表、照片、公式等。要求立论正确、逻辑清楚、层次分明、文字流畅、数据真实可靠、公式推导和计算结果无误,图表绘制要少而精。论文若有与导师或他人共同研究的成果,必须明确指出;如果参考或引用了他人的学术成果或学术观点,必须明确注明出处,并与参考文献一致。
(1)图:
① 所有插图应按分章编号,如第1章,第3张插图为“图1.3”,所有插图均需有图题(图的说明),图号及图题应在图的下方居中标出;
② 一幅图如有若干幅分图,均应编分图号,用(a),(b),(c)……按顺序编排;
③ 插图须紧跟文述。在正文中,一般应先见图号及图的内容后再见图,一般情况下不能提前见图,特殊情况需延后的插图不应跨节;
④ 图形符号及各种线型画法须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
⑤ 坐标图中坐标上须注明标度值,并标明坐标轴所表示的物理量名称及量纲,应均按国标标准(SI)标注,例如;kW,m/s等;
⑥ 提供照片应大小适宜,主题明确,层次清楚,金相照片一定要有放大倍数;
⑦ 图应具有“自明性”,即只看图、图题和图例,不阅读正文,就可理解图意;
⑧ 插图中须完整标注条件,如实验条件、结构参数等;
⑨ 图中用字最小为5号字;
⑩ 所有插图须在学位论文中统一注明资料来源,该部分可列于参考文献后。其标注格式参见本规定的“文后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2)表
① 建议采用国际上和国内科技编辑界推荐使用三线表。
② 表格应按章编号,如表2.1,并需有表题;
③ 表号表题应从表格左上方排列;
④ 表格的设计应紧跟文述。若为大表或作为工具使用的表格,可作为附表在附录中给出;
⑤ 表中各物理量及量纲均按国际标准(SI)及国家规定的法定符号和法定计量单位标注;
⑥ 使用他人表格须注明出处。
(3)公式
① 公式均需有公式号;
② 公式号按章编排,如式(2-3);
③ 公式中各物理量及量纲均按国际标准(SI)及国家规定的法定符号和法定计量单位标注,禁止使用已废弃的符号和计量单位;
④ 公式中用字、符号、字体要符合学科规范。
(4)计量单位:单位名称和符号的书写方式一律采用国际通用符号。
3.结论
结论是对主体的最终结论,用词应准确、完整、精炼。要求简明扼要地概括全部论文所得的若干重要结果,包括理论分析、数值计算及实验研究等结果,着重介绍研究生本人的独立研究和创造性成果及其在本学科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应给予客观的说明,也可提出进一步的设想。
4.致谢
(1)致谢中主要感谢导师和对论文工作有直接贡献及帮助的人士和单位。谢辞谦虚诚恳,实事求是。不应过分地感谢研究生的家属及亲朋好友等与论文无直接关系的帮助;
(2)致谢中还应感谢提供研究经费及实验装置的基金会或企业等单位和人士;
(3)致谢中一般不用第一人称(可用“作者”),结束时应手签研究生姓名。
5.参考文献
(1)参考文献一般应是作者亲自考察过的对学位论文有参考价值的文献,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间接使用参考文献;
(2)参考文献应具有权威性,要注意引用最新的文献;
(3)引用他人的学术观点或学术成果,必须列在参考文献中;
(4)参考文献在整个论文中引出处按出现次序依次列出,并在右上角用方括号标注阿拉伯数字编排的序号(必须与参考文献一致);
(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格式(依据国家标准GB/T7714-2005)
A.连续出版物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1]徐 翔,郝际平.关于截面可变形薄壁梁的方法论研究[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2008,40(2):176-181.
B.专著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页码.
[3] 陈 骥.钢结构稳定理论与设计[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485.
C.会议论文集
[序号] 析出责任者.析出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供选择项:会议名,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6]孙品一.高校学报编辑工作现代化特征[C]//中国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学报研究会.科技编辑学论文集(2).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10-22.
D.专著中析出的文献
[序号] 析出责任者.析出题名[M]//专著责任者.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12]罗云.安全科学理论体系的发展及趋势探讨[M]//白春华,何学秋,吴宗之.21世纪安全科学与技术的发展趋势.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1-5.
E.学位论文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D].保存地:保存单位,年份.
[7]邵永健.型钢轻骨料混凝土梁的力学性能及设计方法的试验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8.
F.报告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R].报告地:报告会主办单位,年份.
[9]冯西桥.核反应堆压力容器的LBB分析[R].北京: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1997.
G.专利文献
[序号] 专利所有者.专利题名[P].专利国别:专利号,发布日期.
[11]姜锡洲.一种温热外敷药制备方案[P].中国专利:881056078,1983-08-12.
H.国际、国家标准
[序号] 标准代号.标准名称[S].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1]GB/T 16159-1996.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1996.
I.报纸文章
[序号] 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年-月-日(版次).
[13]谢希德.创造学习的思路[N].人民日报,1998-12-25(10).
J.电子文献
[序号] 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文献类型/载体类型].电子文献的出版或可获得地址(电子文献地址用文字表述),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 :
[21]姚伯元.毕业设计(论文)规范化管理与培养学生综合素质[EB/OL].中国高等教育网教学研究,2005-02-02:
附:参考文献著录中的文献类别代码
普通图书:M 会议录:C 汇编:G 报纸:N 期刊:J 学位论文:D
报告:R 标准:S 专利:P 数据库:DB 计算机程序:CP 电子公告:EB
6.作者在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在学位论文的最后,应附上研究生本人在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论著(发表和录用)、获得的专利、获奖的科研成果、鉴定及工程实现的社会评价及有关资料等,书写格式参照参考文献。
(三)附录部分
包括与论文有关的公式推导、数据和图表等。
1.论文中过长的公式推导与证明过程可在附录中依次给出;
2.与本文紧密相关的非作者自己的分析,证明及工具用表格等;
3.在正文中无法列出的实验数据。
三、学位论文的格式要求
论文一般使用简体中文撰写,但不得使用不合规定的简化字、复合字、异体字或乱造汉字。全文建议打印刊出,如手抄,须清晰整洁。因特殊情况需用外文撰写的,须向研究生院提交申请,外文语种一般限英文。
1.论文封面的用字规格
封面内容如打印,除“学号”、“论文提交日期”、“论文答辩日期”栏目字体采用黑体,字号为三号,其余栏目字体为楷体_GB2312,字号为三号,加粗。
2.论文摘要及正文的用字规格
中文基本用字为宋体、英文为“Times News Roman”,小四号,正文中的图名和表名采用相应的五号字体。
3.论文的页面及版面的设置规格
论文的页面和版面包括章、节的标题、页眉、页码要求层次清楚、整齐划一;论文采用双面复印,为了便于装订、复制,要求每页纸的四周留有足够的空白边缘。具体要求见下表。
格 式 项 目 |
设 置 要 求 |
纸 张 |
A4(210×297mm) |
页边距 |
上3cm 下 2cm 左 2.5cm 右 2.5cm 装订线 1cm |
页 眉 |
2cm |
页 脚 |
1.5cm |
题 目 |
中文为三号黑体、英文为Times New Roman,段前、段后各1行; |
副标题 |
中文为小三号黑体、英文为Times New Roman |
中文摘要 |
专 业:×××——小四号楷体 硕士生:×××——小四号楷体 指导教师:×××——小四号楷体 |
中文摘要内容 |
摘要二字三号黑体,段前1行、段后0.5行;摘要内容中文为小四号宋体、英文为Times New Roman,行距为最小值22磅 |
关键词 |
中文为小四号宋体、英文为Times New Roman加粗字体,段前0.5行,首行无缩进 |
英文摘要 |
Abstract为Times New Roman加粗字体,三号字,段前1行、段后0.5行;摘要内容为小四号Times New Roman,行距为最小值22磅 Keywords为Times New Roman加粗,段前0.5行,首行无缩进 |
目录 |
目录内容中文为小四号宋体、英文为Times New Roman,行距为最小值22磅。 |
一级标题 |
中文为3号黑体、英文为Times New Roman,段前、段后各1行,居中 |
二级标题 |
中文为4号黑体、英文为Times New Roman,段前、段后各0.5行,居左 |
三级标题 |
中文为小4号宋体、英文为Times New Roman,加粗,段前、段后各0.5行,居左 |
正 文 |
中文为小4号宋体、英文为Times New Roman字体。行距:最小值22磅(包括公式) 表名、图名:5号宋体、Times New Roman字体 表格里字号:5号宋体、Times New Roman(如内容过多可用小5号) |
页 眉 |
小四号宋体居中,线型:2.5磅,上粗下细,如: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博士)学位论文 |
其它注解 |
如:脚注、尾注、资料来源、图片来源、图片说明等中文用小5号宋体字、英文用Times New Roman |
页 码 |
中英文摘要页不加页码,目录页码用罗马数字(I II III)标识,正文用阿拉伯数字(1 2 3)标识。页码放置页面外侧下角,页码字号为五号字。 |
四、学位论文的装订说明
学位论文要求以A4号纸的大小标准,以双面打印的方式进行装订。
1.硕士论文每人打印十份,其中:学院资料室一份、图书馆一份、导师一份、作者一份、评阅及答辩用六份。
2.博士论文每人打印十五份,其中:交研究生院一份、学院资料室一份、图书馆一份、导师一份,作者一份,其余用于评审与答辩。
五、研究生除交纸制版学位论文外,还应向校图书馆提交学位论文全文的电子版。
分类号 X505 学号 97909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学 位 论 文 颗粒床脱硫和除尘的研究 作 者 □ □ □ 指导教师姓名 □ □ □ 教授 申请学位级别 博士 专 业 名 称 环境工程 论文提交日期 2001.10 论文答辩日期 2001.11.29 学位授予单位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答辩委员会主席 评阅人 |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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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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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床脱硫和除尘的研究
专 业: |
环境工程 |
博 士 生: |
□□□ |
指导教师: |
□□□教授 |
摘 要 本文研究了以粉煤灰、消石灰和石膏制备的粒状脱硫剂,在固定床和模拟移动床实验装置中对粒状脱硫剂层的脱硫和除尘性能进行了实验。实验结果表明,采用优化配比和制备工艺制备的粒状脱硫剂具有很好的脱硫效果。 在固定床实验装置中,空床气速为0.32m/s,人口二氧化硫平均浓度为1900mg/m3左右时,2m厚的脱硫剂层在脱硫效率90%以上的持续时间为57.5小时,床层阻力约为250Pa/m。在粒状脱硫剂层厚度为1.4m,空床气速在0.28~0.32m/s之间,人口含尘浓度在8~30g/m3之间时,累计运行时间在11小时之内时,出口含尘浓度皆在50mg/m3以下,除尘效率在99%以上,1.4m厚的颗粉尘层总压损在1.3kPa以下。 在模拟移动床实验装置中采用三级30cm厚的粒状脱硫剂层进行了脱硫和除尘实验,实验结果表明,可以通过调节移动床中粒状脱硫剂的下移速度来控制脱硫效率、除尘效率和压力损失。 根据粒状脱硫剂的特性,文中提出了适用于实际工程的三级串联移动颗粒床脱硫除尘装置,该装置既可得到较高的脱硫和除尘效率,又可以提高钙的利用率,同时还可以控制除尘时的压力损失。 本文在分析颗粒床脱硫机理和实验结果的基础上,推导了固定床持续脱硫时间的计算公式,同时给出了脱硫剂中有效钙利用率的计算方法。还推导了移动床总脱硫效率与有效钙利用率关系的公式,通过该公式可以由实验或实用装置的参数和系统性能测试结果,得出相应条件下有效钙的利用率,该参数可作为同类装置的主要设计参数。 本文在分析颗粒床主要除尘机理和实验结果的基础上,推导了颗粒床总除尘效率与单个脱硫剂除尘效率关系的公式,通过该公式可以由实验或实用装置的参数和性能测试结果,得出相应条件下单个脱硫剂颗粒的等效除尘效率,该参数可作为同类装置的主要设计参数。文中还推导了计算颗粒床压力损失的半经验公式。 关键词:颗粒床;烟气脱硫;烟气除尘;粒状脱硫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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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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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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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udies on Desulphurization and Dust Collection by the Granular Bed Specialty: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Name: □□□ Instructor: □□□
ABSTRACT A kind of pellet desulfurization reagent made by pulverized coal ash and slaked lime was filled in the fixed-bed and the simulated moving-bed.The desulphur and dust collection performance of the reactor were studied.The results show that reactors have a good performance when the desulfurization reagents were made at the condition of the optimum burden andtechnology. Results indicated that under the conditions of 2-m-depth of the pellet reagent in a fixed-bed,0.32m/s of velocity of empty bed,1900mg/m3 of average SO2 inlet concentration,the effciency of 90% or more was maintained 57.5 hours with the specific bed resistance about 250 Pa/m.In another test lasting for 11 hours,of which the depth of the pellet reagent in the bed was 1.4m,dust concentration in the inlet gas stream was in the range of 8~30g/m3,the more than 99% efficiency of dust collection can be obtained,the outlet dust concentration lower than 50mg/m3 had been detected during the measuring period,and the pressure drop was no more than 1.3kPa. In the simulation moving-bed experiment,three layers of 30cm in thick of the pellet desulfurization reagent were used.Results indicated that the efficiency of sulfur removal,dust removal and pressure loss can be controlled by adjusting the move speed of pellet desulfurization reagent in the reactor.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desulfurization reagent,the Ⅲ series connec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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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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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ch can be adapted in practice was proposed.The better performance and the more utilization of Ca canbeachieved.Part from this,the system can control the pressure loss of the bed when it was used to collect dust. After the desulfuration mechanism and experiment results in fixed-bed experiment were analyzed,the calculation formulas between the continued desulfuration time and the utilization of valid Ca was deduced.And the equation of the total desulfuration effeiency and the utilization of valid Ca was proposed,by which the utilization of valid Ca,a main design parameter of system of the samekind,can be calculated with the system parameters and the results the system performance tests. At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dust collection mechanism and the experiment result,this paper gave the calculation formulas between the total collection effciency and the effciency of the single pellet.From this formula,the equivalent effciency of the single pellet,which can be used to design the same kind of system,can be calculated with the system parameters and the results the system performance tests.The semi-experiential formula calculating the pressure loss of the granular bed was deduced.
Keywords:granular bed,flue gas desulfuration,dust collection,pellet desulfurization re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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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
目 录
1.概述················································································································ ( ) 1.1 引言·········································································································· ( ) 1.2 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污染状况及其危害························································· ( ) 1.2.1 烟尘的污染状况及其危害································································ ( ) 1.2.2 二氧化硫的污染状况及其危害························································· ( ) 1.3 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的控制技术································································ ( ) 1.3.1 烟尘污染的控制技术······································································· ( ) 1.3.2 二氧化硫污染的控制技术································································ ( ) 1.3.3 烟气脱硫技术的比较······································································· ( ) 1.4 本课题的意义及主要研究内容·································································· ( ) 1.4.1 本课题的意义·················································································· ( ) 1.4.2 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 2.粒状脱硫剂及其脱硫除尘的机理分析···························································· ( ) 2.1 粒状脱硫剂······························································································ ( ) 2.1.1 脱硫剂的制备·················································································· ( ) 2.1.2 粒状脱硫剂的物理特性···································································· ( ) 2.2 粒状脱硫剂层的脱硫机理········································································· ( ) 2.3 颗粒床的除尘机理···················································································· ( ) 2.3.1 圆柱形颗粒的主要除尘机制····························································· ( ) 2.3.2 颗粒床的总除尘效率······································································· ( ) 2.3.3 颗粒床的压力损失··········································································· ( ) 3.固定床脱硫除尘的实验研究··········································································· ( ) 3.1 固定床脱硫的实验研究············································································· ( ) 3.1.1 固定床脱硫实验装置与采样分析方法··············································· ( ) 3.1.2 固定颗粒床实验结果及分析····························································· ( ) 3.2 固定床脱硫装置的除尘实验······································································ ( ) 3.2.1 实验装置························································································· ( ) 3.2.2 同时除尘对脱硫效率的影响····························································· ( ) 3.2.3 固定床除尘实验结果及分析····························································· ( ) 3.3 结论········································································································· ( ) 4.移动床脱硫除尘的实验研究··········································································· ( ) 4.1 移动床实验装置与采样分析方法······························································· ( ) 4.1.1 移动床实验装置·············································································· ( ) 4.1.2 采样分析方法·················································································· ( ) 4.2 实验过程中有关参数的确定······································································ ( ) 4.3 实验结果及分析······················································································· ( ) 4.3.1 脱硫实验结果及分析······································································· ( ) 4.3.2 除尘实验结果及分析······································································· ( ) 4.4 结论········································································································· ( ) 5.粒状脱硫剂适配的实用脱硫除尘系统···························································· ( ) 5.1 实用脱硫除尘系统的构成········································································· ( ) 5.2 移动床脱硫除尘装置的结构形式······························································· ( ) 5.2.1 移动术的结构形式··········································································· ( ) 5.2.2 移动床脱硫除尘装置有关参数的确定··············································· ( ) 5.3 实用脱硫除尘系统的技术经济分析··························································· ( ) 6.结论················································································································ ( )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 博士研究生学习阶段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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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密管理办法(试行)
(西建大研字〔2012〕30号)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涉密管理工作,保守国家机密,维护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学校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以及学位论文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学位论文涉密的认定程序
第一条 学位论文涉密的认定范围
1.学位论文的选题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国防、军工的科技保密项目,且论文内容包含全部或部分涉密科研项目内容,可认定为涉密学位论文。
2.学位论文的选题依托横向项目,且项目承担人与委托单位签有保密协议的,可申请认定为涉密学位论文。
3.学位论文涉及申请专利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专利申请管理规定执行。专利审批机关明确需要保密的,依照专利审批机关最终意见可申请认定为涉密学位论文;审批意见尚未形成时,不得作为学位论文涉密认定的依据或理由。
第二条 凡涉密项目或申请保密的学位论文,导师应先对其尽量作降密或无密化处理,如无法作相关处理的,经审批后必须按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认定程序
1.对于第一条第1、2款认定程序如下:
(1)研究生在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答辩前,必须由研究生在其导师指导下根据论文选题来源、产生背景等情况,提请对其学位论文及保密期限作涉密认定,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审核表》(附件一)并提供相关涉密项目佐证材料(在校科技处立项备案的,需科技处审核)。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开题审核表》和相关涉密项目佐证材料进行审核,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核备案后,被列为涉密学位论文,且在以后的论文开题报告、论文评审、论文答辩及归档过程中按涉密要求处理。
(3)开题前未进行涉密认定的学位论文,一律不作为涉密学位论文管理。
2.对于第一条第3款认定程序如下:
(1)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后,由导师在其学位论文答辩前,提请对其学位论文及保密期限作涉密认定,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附件二),并提供专利审批机关出具的审批意见。
(2)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和专利机关出具的审批意见进行审核,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审核备案后,被列为涉密学位论文,且在以后的论文评审、论文答辩及归档过程中按涉密要求处理。
第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根据国家保密局颁发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的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根据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国家秘密,自通知密级和保密期限之日起算。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内部事项不超过5年。
在国家相关保密文件规定下,我校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1.属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国防、军工的科技保密项目,则该学位论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与该项目相同。
2.属横向项目,已与委托单位签有保密协议,且协议中明确了项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则该学位论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与协议中规定的相同;若协议中无明确规定,学位论文密级可认定为“内部”,保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3.涉及申报专利事项的,依照专利审批机关最终意见明确学位论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答辩及归档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开题、评审和答辩专家的聘请
涉密学位论文在开题报告答辩、论文评审、学位论文答辩过程中,须聘请具备涉密人员资格的专家。聘请外单位专家需由专家所在单位保密部门出具涉密人员资格证明,并且必须与专家签订保密协议书,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后送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
1.涉密学位论文不再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盲审规定》参加学校要求的盲审。
2.涉密学位论文不再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办法》进行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的检测。
3.涉密学位论文的评审
涉密学位论文打印时应使用不与互联网连接的涉密计算机、打印机,装订时应选择符合保密要求的印刷点制作。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送审。外寄送审涉密学位论文时必须使用机要通信传递。审后要及时、全部收回并妥善保管。
外寄送审涉密学位论文时,要告知评审专家有关学位论文保密的相关规定,要求其履行评审涉密学位论文保密责任。评审专家名单可由导师或学院推荐,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答辩
1.若涉密的学位论文中非涉密部分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并已达到相应学位授予的要求,研究生可单独就非涉密部分举行公开答辩,答辩程序按照非涉密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执行。
2.若完全按涉密学位论文内容进行答辩,导师和研究生须申请保密答辩,且答辩委员由导师推荐后,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后答辩。保密答辩过程封闭进行,不允许其他无关人员旁听。答辩结束后,学位论文应当全部收回,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归档
1.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学位论文封面右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字样。电子版论文需在论文封面有相应的标识。未经定密审批的学位论文禁止使用密级标志。
2.涉密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其学位论文在解密前,学位论文暂不寄送国家图书馆、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和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等单位。
3.校图书馆严格按国家保密法规和学校有关保密规定保管涉密学位论文。涉密学位论文的电子版在其保密期限内不提供校园网和其他涉外服务。
4.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收藏、管理与服务方法进行收藏、管理和提供服务。
5.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毕业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导师带领研究生参加涉密项目研究工作,必须根据保密规定,对研究生进行保密教育。导师为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工作的第一负责人。
第十条 非涉密学位论文,确需推迟公开论文的,一律按学位论文声明页相关“使用授权”中推迟公开年限收藏、管理学位论文,学校不再作其涉密的认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13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研究生学术论文奖励办法(修订稿)
(2008年4月17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西建大〔2008〕91号)
为激励研究生勇于探索、奋发向上,鼓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向优秀学术期刊投稿,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提高我校研究生的学术水平。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校招收的各类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1.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应为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且与本人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
2.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应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研究生可为第二作者,但其署名单位仍须为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3.博士研究生申请奖励的学术论文应是满足《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修订稿)》对学位论文答辩要求以外的学术论文;
4.博士研究生只奖励在SCI(SCIE/SSCI/A&HCI)检索和EI(须为期刊论文)或在SCI(SCIE/SSCI/A&HCI)、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检索结果为准);
5.硕士研究生发表在SCI(SCIE/SSCI/A&HCI)检索和EI(须为期刊论文)或在SCI(SCIE/SSCI/A&HCI)、EI全文收录期刊源上以及CSCD/CSSCI核心库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均可申请奖励。
三、学术论文期刊认定范围及奖励标准
1.学术论文期刊认定范围:
①SCI(SCIE/SSCI/A&HCI)检索或SCI(SCIE/SSCI/A&HCI)全文收录期刊;
②EI检索(须为期刊论文)或EI全文收录期刊源;
③《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核心库或《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核心库。
2.奖励标准:
期 刊(索引)种 |
奖励标准(元)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SCI(SCIE/SSCI/A&HCI) |
1500 |
1000 |
EI(须为期刊论文) |
1000 |
800 |
CSCD或CSSCI核心库 |
800 |
600 |
3.说明:
(1)一篇学术论文只奖励一人次。申请奖励时取最高标准。
(2)在职攻读研究生申请奖励时,按照相应的奖励标准折半奖励。
(3)发表在增刊上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
四、申报及审核程序
申请者须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术论文奖励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各种索引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公布的结果为准;期刊则要求在查验期刊原件后提交期刊封面、目录以及发表论文的复印件。
五、其他
1.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8年4月30日起施行,并于2011年9月进行了修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稿)
(2011年6月2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西建大〔2011〕162号)
为适应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以保证硕士生的培养质量,确保硕士生教育健康、持续、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办有关文件,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指导思想
硕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应积极适应新时期国家、社会对高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三大职能的更高要求。硕士生导师遴选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特别是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导师队伍知识结构、学科结构和年龄结构的调整,有利于硕士生培养质量的稳步提高。
二、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基本条件
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一般应在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点进行。申请者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为我校(或研究生院共建单位)在职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善于教书育人,具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学风正派。
2.45周岁及其以下的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45周岁以上的申请者一般应有硕士学位。
3.目前正在从事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有稳定的科研方向,有科研经费来源。近3年年均科研经费工科类达8000元以上,理科类达5000元以上,管理类、文科类达3000元以上。
4.有一定的学术造诣。近3年在本学科国际学术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署名发表过3篇以上论文,或有1部公开出版的著作,或有1项省部级及其以上的科研成果。
5.具有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一般有协助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应能讲授1门以上的研究生专业课或与专业方向有关的2门选修课,课程内容能反映专业前沿知识。
三、硕士生导师的遴选
硕士生导师遴选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为基本原则,同时按照本人自愿申请,学
院初评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的程序进行,具体办法如下:
1.我校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学校下发增列导师通知后,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拟申请导师资格二级学科(专业)所在学院。
3.受理申请的学院应首先对《申请表》所填内容进行核查。经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核实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提交受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评。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会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初评通过,通过者公示3天无异议后方可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
5.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将通过者的下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通过者的《申请表》和《申请表》中所列材料的复印件;
(2)学位评定分委会的表决结果。
6.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初评通过的申请者进行审核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
7.研究生院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各分委员会表决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通过者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新增硕士生导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招生,连续两年未参加培训或总结评审未通过者,学校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8.我校硕士生导师实行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审核通过的导师纳入到当年硕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允许招收硕士生。
9.若申请人为我校调入人员,本人在原单位已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无异议后,直接转为我校硕士生导师。
10.具有硕士授予权的学院,可根据学科建设和硕士生培养的需要,申请聘任少量外单位人员担任我校硕士生导师;校长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可以直接聘任外单位人员担任我校硕士生导师。
应注重选聘科研单位和实际应用部门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学者、专家担任我校硕士生导师,以促进我校和科研单位联合培养硕士生,提高硕士生的应用实践能力。
四、硕士生导师职责
1.硕士生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保障硕士生培养质量的主体。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潜心治学,切实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要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团结协作,勇于创新;要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及管理工作。
2.参与制定本学科硕士生培养方案和其他相关的教学文件,提出本人的硕士生招生计划,参与本学科招收和培养硕士生的有关工作。
3.硕士生导师在指导硕士生中所需的指导费用实行费用包干,不足部分由硕士生导师以本人的科研经费贴付。
4.根据本学科的硕士生培养方案和硕士生本人的情况,负责拟定所指导硕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硕士生的课程学习,确定论文方向,组织并审查硕士生的论文选题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指导论文工作,组织学生参加教研室(研究所)的学术报告活动,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5.硕士生导师因公或因私出差、出国前必须认真安排落实好离校期间对硕士生的指导工作。凡经学校、学院批准离校2周以上、3个月以内者,应提前1周将硕士生指导计划报所在学院备案;离校6个月以上、1年以内者,应提前1个月将硕士生指导计划报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离校1年以上者,其指导的硕士生一般应转由其他导师指导,同时暂停招生。
6.硕士生在第3学期结束前,导师要指导其完成论文选题工作。之后,导师应至少每2周与硕士生联系一次,了解其课题、学术活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及时评阅其提交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并尽快反馈评阅意见,确保论文工作进度。待其学位论文修改完善,已获学分和学术活动、学术论文满足答辩要求,即应安排硕士生的论文答辩工作。
对于优秀的硕士生,导师可以推荐其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硕士生,导师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和学校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无法开题、完成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工作的硕士生,于其入学后第6学期初,及时通知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肄业手续。
7.硕士生导师招收硕士生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将硕士生转由他人指导。
五、硕士生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1.硕士生导师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导师管理办法,组织导师遴选,
开展岗前培训与考核以及发布招生专业目录。学院负责导师的日常管理,教育、督促导师切实履行其职责,并按照学校部署对导师开展本年度工作成果登记、下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和导师资格3年复查考核等工作。
2.各学院应对硕士生导师的指导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为硕士生的培养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3.跨学科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其招生、教学管理、学位审查授予及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所跨学科依托的学院履行管理职责。
4.学校实行本年度工作成果登记、下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和导师资格3年复查考核等制度。
硕士生导师每年应填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成果登记表》,向学院报告本人本年度的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情况。学院根据其工作业绩,对其做出是否称职或不称职;是否同意下一年度继续招生的意见。
准予继续招生的硕士生导师应填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申请表》,申报招生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和考试科目。
5.学校每3年对硕士生导师的资格进行一次考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硕士生导师遴选条件,依据硕士生导师近3年提交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成果登记表》进行考核。学院须对每位硕士生导师做出考核结论,并将考核结果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6.对于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评选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优秀基础课任课教师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条件的指导教师,学校将授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并予奖励。
7.硕士生导师调离学校时,其硕士生导师资格自动取消。除所指导的硕士生将在半年内毕业者之外,其余硕士生必须更换导师。调离者需到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办理研究生指导工作交接手续。
调离者若拟继续担任我校硕士生导师,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聘为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
8.硕士生导师一般应在其退休前2年停止招生。已到退休年龄尚有未毕业硕士生者,可由本人继续指导,也可由所在学院委派其他导师指导。
9.对于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或在培养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指导教师,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罚:
(1)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或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2)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中存在弄虚作假,论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未尽义务,所指导的硕士生其提交的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损害学校权益、名誉的;
(4)导师不履行职责,对研究生放任不管或故意刁难、嘲讽、侮辱,致使学生学业、健康、精神受到严重影响,延期不能毕业,有多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10.凡硕士生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招生:
(1)没有本人主持的科研项目及支配的科研经费的;
(2)3年内所指导的硕士生有2人次盲审论文评阅结论为“不予答辩”的;
(3)3年内被研究生教育质量监察督导组2次通报批评的;
(4)3年内指导的已答辩硕士学位论文有2人次复评结论为“不合格”的;
(5)所在学院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成果登记表》注明意见要求暂停招生的;
(6)未按时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成果登记表》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申请表》的;
(7)填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成果登记表》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生导师招生申请表》弄虚作假的。
暂停招生的研究生指导教师可继续指导已招收的硕士生。如要恢复招生,需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分委员会同意后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11.凡硕士生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
(1)学校解除或脱离人事聘任关系的;
(2)被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的;
(3)连续3年未招收到硕士生的;
(4)硕士指导教师本人提出放弃导师资格的;
(5)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不合格的;
(6)学校认为应该取消其导师资格的。
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导师,其已招收的硕士生须转由本专业其他导师指导。
六、其他
1.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候选人应如实上报个人材料,不得进行任何与评选无关的活动。凡发现有剽窃抄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硕士生导师申请资格。各学院在审核过程中要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本办法严格进行。对任何涉及申报人的来信、来访,均应认真处理;对于不符合硕士生导师资格基本条件者,拒绝接受其申请。
2.申请人在评议和审定本人的评审过程中应主动回避,并不得参加本次硕士生导师资格评审的所有相关工作。
3.在申报和评议期间,有关申请人的学术道德、学术行为、研究成果等若存在异议,将立即停止讨论其申请。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的具有硕士生导师资格的人员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15天。在公示期内,任何个人或集体若对审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对有异议的新增硕士生导师,如查证属实,即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
5.学校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具备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但因论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将不得再向学校提出申请。
6.硕士生导师与所指导的硕士生在培养过程中出现较大分歧难以调和时,由所在学院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予以处理。如确需调整导师,可由学院决定实施。
7.硕士生导师资格不与校内其他岗位的聘任以及个人津贴等待遇挂钩。
七、本办法自2011年6日4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八、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修订稿)
(2011年6月2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西建大〔2011〕162号)
为适应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招生和培养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以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确保博士生教育健康、持续、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办《关于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学位[1999]9号),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指导思想
博士生导师既不是固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荣誉称号,而是指导和培养博士生的工作岗位。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应积极适应新时期国家、社会对高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三大职能的更高要求。博士生导师遴选应有利于学校学科建设(特别是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导师队伍知识结构、学科结构和年龄结构的调整,有利于博士生培养质量的稳步提高。
二、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基本条件
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一般应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点进行。申请者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我校(或研究生院共建单位)56周岁以下的在职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且任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已满2年。
2.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具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近3年中至少培养了一届硕士毕业生;主讲过1门以上硕士生课程;一般应协助指导过博士生;具有协助本人指导博士生的学术梯队成员。
4.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5.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国内本学科(专业)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有重要或突出的科研成果。
6.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本人近3年每年可支配的科研经费工科类不少于5万元,管理类不少于3万元。
三、博士生导师的遴选
博士生导师遴选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为基本原则,同时按照本人自愿申请,学院初评上报,同行专家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的程序进行,遴选办法具体如下:
1.我校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
2.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学校下发增列导师通知后,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拟申请导师资格二级学科(专业)所在学院。
3.受理申请的学院应首先对《申请表》所填内容进行核查。经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核实后,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复印件提交受理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初评。
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会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超过半数同意为初评通过,通过者公示3天无异议后方可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5.各学位评定分委会须将通过者下列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1)通过者的《申请表》和《申请表》中所列材料的复印件各5份;
(2)学位评定分委会的表决结果。
6.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评审。
7.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初评通过的申请者进行审核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会议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
8.研究生院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各分委员会表决情况及校外同行专家评审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通过者获得博士生导师资格。新增导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招生,连续两年未参加培训或总结评审未通过者,学校将取消其导师资格。
9.我校博士生导师实行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管理。审核通过的导师纳入到当年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允许招收博士生。
10.若申请人为我校调入人员,本人在原单位已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报无异议后,直接转为我校博士生导师。
四、外单位人员担任我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
1.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院,可根据学科建设和博士生培养的需要,申请聘任少量外单位人员担任我校博士生导师;校长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可以直接聘任外单位人员担任我校博士生导师。
应特别注意选聘科研单位和实际应用部门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学者、专家担任我校博士生导师,以利于促进我校和科研单位联合培养博士生和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
2.外单位人员担任我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按照我校《关于外单位教授级高级职称人员担任博士生指导教师的若干规定》执行。
五、博士生导师职责
1.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保障博士生培养质量的主体。指导教师应为人师表,潜心治学,切实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要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恪守学术道德,团结协作,勇于创新;要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及管理工作。
2.参与制定本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和其他相关的教学文件,提出本人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参与本学科招收和培养博士生的有关工作。
3.导师资格复查考核期内招收的博士生人数年均不少于1人。
4.根据本学科的博士生培养方案和博士生本人的情况,负责拟定所指导博士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指导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确定论文方向,组织并审查博士生的论文选题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指导论文工作,组织学生参加教研室(研究所)的学术报告活动,保证培养计划的执行和完成。
5.博士生导师因公或因私出差、出国前必须认真安排落实好离校期间对博士生的指导工作。凡经学校、学院批准离校2周以上、3个月以内者,应提前1周将博士生指导计划报所在学院备案;离校6个月以上、1年以内者,应提前1个月将博士生指导计划报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备案;离校1年以上者,其指导的博士生一般应转由其他导师指导,同时暂停招生。
6.博士生在第4学期结束前,导师要指导其完成论文选题工作。之后,导师应至少每2周与博士生联系一次,了解其课题、学术活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进展情况;及时评阅其提交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并尽快反馈评阅意见,确保论文工作进度。待其学位论文修改完善,已获学分和学术活动、学术论文满足答辩要求,即应安排博士生的论文答辩工作。
对不适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导师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和学校反映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无法开题、完成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工作的博士生,于其入学后第5学年末,及时通知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肄业手续。
7.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后,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将博士生转由他人指导。
六、博士生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1.博士生导师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学校负责制定导师管理办法,组织导师遴选,开展岗前培训与考核以及发布招生专业目录。学院负责导师的日常管理,教育、督促导师切实履行其职责,并按照学校部署对导师开展本年度工作成果登记、下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和导师资格3年复查考核等工作。
2.各学院应对博士生导师的指导工作给予支持和帮助,为博士生的培养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3.跨学科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其招生、教学管理、学位审查授予及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由所跨学科依托的学院履行管理职责。
4.学校实行本年度工作成果登记、下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和导师资格3年复查考核等制度。
博士生导师每年应填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成果登记表》,向学院报告本人本年度的科研、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交流等情况。学院根据其工作业绩,对其做出是否称职或不称职;是否同意下一年度继续招生的意见。
准予继续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应填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申请表》,申报招生学科(专业)、研究方向和考试科目。
5.学校每3年对博士生导师的资格进行一次考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依据博士生导师近3年提交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成果登记表》进行考核。学院须对每位博士生导师做出考核结论,并将考核结果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6.对于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关于评选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优秀基础课任课教师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条件的指导教师,学校将给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荣誉称号,并予奖励。
7.博士生导师调离学校时,其博士生导师资格自动取消。除所指导的博士生将在半年内毕业者之外,其余博士生必须更换导师。调离者需到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办理研究生指导工作交接手续。
调离者若拟继续担任我校博士生导师,需本人提出申请,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聘为我校兼职博士生导师。
8.博士生导师一般应在其退休前3年停止招生。已到退休年龄尚有未毕业博士生者,可由本人继续指导,也可由所在学院委派其他导师指导。
9.对于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或在培养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指导教师,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停招生或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罚:
(1)散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言论或存在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2)在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中存在弄虚作假,论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或未尽义务,所指导的博士生其提交的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3)损害学校权益、名誉的;
(4)导师不履行职责,对研究生放任不管或故意刁难、嘲讽、侮辱,致使学生学业、健康、精神受到严重影响,延期不能毕业,有多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10.凡博士生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暂停招生:
(1)本人每年可支配的科研经费工科类少于5万元,管理类少于3万元的;
(2)导师不能按照学校规定以其科研项目为依托为所招收培养的博士生提供资助,而是向其招收的博士生收取或变相收取资助费用发还博士生进行虚假资助,经查证属实的;
(3)导师资格复查考核期内招收的博士生人数年均少于1人的;
(4)3年内指导的博士生有3人次盲审论文评阅结论为“不予答辩”的;
(5)3年内被研究生教育质量监察督导组2次通报批评的;
(6)3年内指导的已答辩学位论文有2人次复评结论为“不合格”的;
(7)所在学院在《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成果登记表》注明要求暂停招生的;
(8)未按时提交《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成果登记表》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申请表》的;
(9)填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成果登记表》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生导师招生申请表》弄虚作假的。
停止招生的博士生导师可继续指导已招收的博士生。如要恢复招生,需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分委员会同意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11.凡博士生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1)学校解除或脱离人事聘任关系的;
(2)被解除专业技术职务的;
(3)连续3年未招收到博士生的;
(4)博士指导教师本人提出放弃导师资格的;
(5)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不合格的;
(6)学校认为应该取消其导师资格的。
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导师,其已招收的博士生须转给本专业其他导师指导。
七、其他
1.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候选人应如实上报个人材料,不得进行任何与评选无关的活动。凡发现有剽窃抄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博士生导师申请资格。各学院在审核过程中要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本办法严格进行。对任何涉及申报人的来信、来访,均应认真处理。对于不符合博士生导师资格基本条件者,拒绝接受其申请。
2.申请人在评议和审定本人的评审过程中应主动回避,并不得参加本次博士生导师资格评审的所有相关工作。
3.在申报和评议期间,有关申请人的学术道德、学术行为、研究成果等若存在异议,将立即停止讨论其申请。
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通过的具有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名单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为15天。在公示期内,任何个人或集体若对审定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对有异议的新增博士生导师,如查证属实,即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5.学校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具备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但因论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将不得再向学校提出申请。
6.博士生导师与所指导的博士生在培养过程中出现较大分歧难以调和时,由所在学院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予以处理。如确需调整导师,可由学院决定实施。
7.博士生导师资格不与校内其他岗位的聘任以及个人津贴等待遇挂钩。
八、本办法自2011年6日4日起施行。原《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九、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双师型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暂行办法
(2012年6月20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西建大〔2012〕36号)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为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进一步深化我校与科研院所、企业、设计院的合作,推动双师型导师队伍建设,提升我校协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我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将按照“淡化资格,强化年审,育人于研,协同创新”的原则,改变原有重遴选轻考核和在研究生指导中通常只有一位指导教师单独指导的做法,加大双师型导师队伍建设力度,逐步将导师资格申请审定与年度招生审核结合起来。
1.淡化资格。研究生导师不是固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荣誉称号,而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因此,需要适应我国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趋势,调整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以进一步淡化导师资格。
2.强化年审。在已实施的导师年度成果登记及招生审核工作的基础上,我校将进一步整合导师科研、教学等方面信息,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重要指标体系,确定各学院次年研究生招生计划。
今后,学校将每年公布研究生导师可申请招生的基本条件。各学院根据招生计划、学科建设需求、导师队伍整体状况,特别是导师承担科研任务状况,确定年度招生导师名单。导师招生要实行竞争上岗,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批导师时,必须有一定的淘汰比列,不得做等额批准。具体差额比例由各分委员会或学科视每年申请的总体情况自行确定。遴选办法及结果需报校学位办备案。
3.育人于研。要充分认识到科学研究在研究生培育中的关键作用,建立起育人于研的模式,鼓励研究生以多种方式参与高水平科研活动,着力提高研究生的理论水平、把握学术前沿和科研创新的能力。研究生导师须依托科研项目资助招收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未主持一定级别、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能招收研究生。
4.协同创新。大力推进高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地方政府的协同创新是提高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和提高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水平的重要途径。我校研究生教育发展应有效聚集联合共建单位的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和资源,突破与联合共建单位主体间的各种壁垒,形成学校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协同创新优势。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要有效合作,建立协同创新、协作培养研究生新模式。
二、研究生导师资格审定标准
根据国家政策及我校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发展需要,突出对申请人主持科研项目情况的审定。
(一)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审定标准
1.申请人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各项规定。
2.45周岁及其以下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申请人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当职称)。
4.对共建单位人员申请我校博士生导师的,从宽审定;对非共建单位人员申请的,从严审定。
对其他高校教师申请我校博士生导师的,其申请条件同我校教师,并从严审定。
5.本校教师申请时,侧重科研、教学方面的审定,特别是对其科研方面的审定。结合我校职称评定及科研考核等要求,申请人近三年须取得以下A或B两方面中任意一方面成果:
A.完成以下成果中的任意1项:
(1)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获得者,或省部级科技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2)国家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四)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获得者,或省级人民政府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
(3)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
(4)主持单个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的到校经费在500万元(税后)以上。
(5)获得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颁发的全国性文学、戏剧、美术、摄影、音乐、舞蹈、影视、新闻、出版类等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6)以第一作者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本学科公认的高档次A类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
(7)国家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
B.具备以下成果中的2项:
(1)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参加人(个人排名前五)。
(2)国家级科研项目组主要参加人(个人排名前三),或国家级教学改革项目组主要参加人(个人排名前二)。
(3)省部级科研项目负责人。
(4)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获得者。
(5)省级人民政府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获得者,或省部级优秀教材一等奖主编,或以第一指导人指导学生获一类学科竞赛国际、国内二等奖(第二等级)或二类学科竞赛国际、国内一等奖(第一等级)以上成绩。
(6)出版专著1部,或主编教材1部,或副主编教材2部。
(7)省级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负责人。
(8)以第一作者或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B类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C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9)获得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颁发的全国性文学、戏剧、美术、摄影、音乐、舞蹈、影视、新闻、出版类等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个人排名前二),或获得由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颁发的国家级优秀设计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10)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2项(第1名)。
(11)主持厅局级(不含校级)以上纵向项目2项或主持科研项目的实到经费工科不低于30万元,管理不低于10万元。
6.对科研院所、企业、设计院等外单位申请人员,注重申请人的实际科研经验或解决重大工程的能力,重点审定申请人的实际科研、工程技术实践以及社会影响力等方面的业绩:
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至少承担过一项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目前有主持并在研的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元;或有一项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个人持有获奖证书)。
(二)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审定标准
1.申请人符合《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各项规定。
2.对共建单位人员申请我校硕士生导师的,从宽审定;对非共建单位人员申请的,从严审定。
对其他高校教师申请我校硕士生导师的,其申请条件同我校教师,并从严审定。
3.科研院所、企业、设计院等外单位人员申请时,注重申请人实际科研经验或解决重大工程的能力,重点审定申请人的实际科研业绩:
近三年作为项目负责人,至少承担过一项厅局级或省部级及其以上项目,目前有主持并在研的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有一项成果获得局级或省部级及其以上奖励(个人持有获奖证书)。
三、其他
1.每年根据我校招生计划、学科建设需求、由各学院、学科在学术水平高、科研任务足、责任心强、学风严谨的高校教师,科研院所、企业及设计院中的专家、学者中确定当年招生导师。
2.实施研究生导师小组制,推动双导师制落实。科研院所、企业、设计院等外单位人员担任我校研究生导师者,需在所属学科专业内与本校导师形成指导小组,联合招生。校外导师原则上不单独招收、指导研究生。依此积极发挥出双师型导师队伍的优势,将研究生在校学习与在外实习实践的责任落实到相应导师的身上。
各学院制订本院研究生导师小组组建实施方案,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施行。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实施方案,通过网络搭建校内导师与外单位导师“双向选择系统”,扎实推动共建合作、联合培养研究生新模式。
3.我校教师自2012年6月20日后增选为博士生导师的,原则上不再执行延期至65岁退休的政策,对于其中确因工作岗位需要、学术水平高、承担重大科研项目,经费充足、身体健康的优秀博士生导师,可由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学校原则上不再给各学院因新增博士生导师而增加相应的办公用房。博导用房由各学院自行调剂解决。
5.本办法是对《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的修订和补充。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6.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7.本办法自2012年6月28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暂行规定
(西建大研字〔2009〕20号)
为加强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培养目标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掌握马克思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基本原理;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严谨、锐意进取、勇于创新,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掌握某一专业(或职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学制及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制为3年,学习年限为2—3年,全部课程学习应在第1学年内完成,专业实践环节不少于半年,其中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少于1年。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前完成了规定的学习内容和学位论文,符合学位答辩要求者,可以提前申请进行学位答辩,申请时间最早为入学后2学年,申请应在学位论文答辩前半年提出,经研究生院批准后,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经学校批准,可提前毕业。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确有必要延长学习年限,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办理。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毕业、结业与肄业实施细则(试行)》文件要求执行。
三、培养方式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实行“双导师制”,学校聘请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践经验的优秀专业人员为校外导师,共同承担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每名专业学位研究生由校内导师和校外导师共同指导,校外导师主要参与实践过程、项目研究等多个环节的指导工作。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包括三个重要环节,即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其中课程学习和专业实践环节采用学分制,并进行量化考核。
四、课程设置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以培养具有一定专业基础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突出实践性。其中,艺术设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总学分要求不低于51学分,风景园林、城市规划专业学位研究生总学分要求不低于32学分,其它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总学分要求不低于30学分。课程设置分为三个部分:学位课、选修课及专业实践。具体的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参照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课程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学分。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五、课程考核
凡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在授课完毕后,必须进行课程考试或考查。对于四门次课程考试不合格者,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取消其学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重修手续。
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笔试、口试(必须有书面记录)等方式进行,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任课教师自定。
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百分制和五级分制的换算为:优秀90—100 ;良好 80—89 ;中等70—79 ;及格60—69 ;不及格 60 分以下。学位课需采用百分制。
六、专业实践
专业实践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不少于半年的专业实践,其中应届本科毕业生原则上不少于1年。可采用集中实践与分段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专业实践环节用学分进行计量考核,按规定要求完成者计(至少)4学分。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参加专业实践或参加专业实践考核未通过的,不得申请毕业和学位论文答辩。
七、学位论文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工程设计与施工、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学艺术作品等形式。学位论文须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字数,可根据不同领域的专业学位特点和选题,自行确定。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为相关行业领域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
八、中期考核
为确保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入学后第三学期末,须由院(系)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详见《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九、毕业与学位
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培养计划,完成教学环节,修满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经校专业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完成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不合格者,颁发结业证书;没有完成课程学习者作肄业处理。
十、各院(系)可根据各自专业学位的特点,提出比本规定更高的要求,但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十一、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2009年12月21日起实施。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管理办法(修订稿)
(西建大研字〔2012〕34号)
专业实践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实践管理,规范专业实践行为,提升研究生的实践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由各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已按个人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均可申请至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践。
第二条 在专业实践过程中,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实践单位(行业)的各项管理规定(或协议),虚心接受实践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与检查,按时完成专业实践阶段安排的各项任务。同时,注意理论与实践结合,不断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时间为6—12个月,其中,应届本科毕业即考取研究生者原则上不少于12个月。
二、专业实践岗位申请程序及要求
第四条 与我校签订联合培养研究生或建立实践基地的单位,每年5月10日前按照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结合企业实际需求,将本年度专业实践岗位信息(含相关专业领域及所需研究生数量)告知研究生院。
第五条 研究生院公布专业实践岗位信息并转发至有关学院。符合实践单位需求条件的研究生可到所在学院报名,并于每年5月25日前向学院提交《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各学院审核学生提交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申请表》,按照实践单位要求进行遴选,并于每年6月10日前将最终确定的专业实践学生名单汇总报至研究生院。
第七条 研究生院将学校参加实践的学生信息汇总后,于每年6月15日前报至各实践单位。各学院具体负责研究生专业实践的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 学院选派参加校外专业实践的研究生须与学院、导师及实践单位签署《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协议书》(附件2)。协议书一式四份,学院、导师、实践单位及研究生本人各执一份。
第九条 各学院将上述材料收集汇总后统一填写《研究生专业实践情况登记表》(附件3),审核无误后于每年6月30日前交至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接到学院正式通知,并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至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
三、专业实践学分的设置及获取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环节共4学分,包括实践计划、实践训练、实践设计和实践报告等。
第十二条 实践结束后,研究生应撰写《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报告》(附件4)和填写《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鉴定表》(附件5)并交至所在学院备存。实践报告和实践鉴定表必须合格后方可视为完成专业实践环节,获得该学分。
四、专业实践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期间,研究生应保持通讯工具畅通,定期向导师汇报其专业实践情况,并按学校要求完成中期考核、论文开题等工作。如申请延长专业实践时间,必须向所在学院及导师汇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专业实践期间,应定期登陆研究生院网站查看学校通知,按要求完成第二学年第一学期末核对毕业生个人基本信息,毕业生图像信息采集,填写毕业生登记表等各项事宜。
第十五条 假期期间,已进入实践单位进行专业实践的研究生,每学期开学时须按学校要求返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缴纳学费(若在外地实习,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不按时报到注册和缴纳学费者,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处理。
五、其他
第十六条 实践单位与学院共同协商为研究生制定合理的实践计划,使研究生在实践过程中解决有研究意义及主题明确的工程实践问题。实践单位须为研究生指定实践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以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酌情为研究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贴费用。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加强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增强其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并对研究生的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预案。同时要求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本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八条 因违反实践单位规章制度而被终止实践的研究生,视情节参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2月26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外出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西建大研字〔2009〕22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专业实践期间的日常管理,保障研究生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外出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学院相关管理者的职责;学校相关部门应紧密配合,共同做好研究生外出安全的教育管理及事故的处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践单位是指接收我校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践的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二章 审批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 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必须认真填写《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外出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由研究生导师审批、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并上报所在院(系)备案。申请表一式二份,导师及院(系)各保留一份。
第五条 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必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六条 各院(系)应负责对参加专业实践的研究生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必备法律知识教育,提高研究生的安全防范意识,专业实践接收单位负责人及校内导师必须共同对研究生的外出活动做好安全预案。
第七条 在校外专业实践期间,凡未经许可自行外出的研究生,若发生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研究生本人对在校外专业实践期间的行为及其产生的后果负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外出期间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研究生外出原则上应按预定的区域、路线、内容与时间进行,主动与导师及时沟通并保持联系;若临时改变外出区域和路线,或申请延长外出时间,必须及时向院(系)汇报并由导师委托相关人员办理相应手续;外出结束后应立即返校报到。
第九条 外出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学校声誉,注意人身、财产安全,不得开展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讲究饮食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第十条 研究生外出期间如果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突发事故,要保持冷静,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学校报告。
第十一条 院(系)应及时掌握外出研究生具体情况,确保出现突发事故时能够迅速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瞒报、迟报或漏报。
第四章 外出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外出事故的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依法确定。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公外出期间,由于与公务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外出事故的,责任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若在专业实践中发生事故,学校将参照《合同法》对学生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 研究生外出期间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等,除研究生本人依法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将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暂行)》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外出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须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研究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带来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实践单位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研究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或研究生有上述情形隐瞒学校外出实践的;
4.研究生自杀、自伤的;
5.在校外参加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实习期间,因违反用人单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伤害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研究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认定处理:
1.在研究生往返学校与实践单位途中发生的;
2.研究生在实践单位擅自外出期间发生的;
3.在实践结束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非实践期间,研究生自行滞留实践单位期间发生的;
4.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21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西建大〔2005〕1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违纪性质、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下列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认识错误深刻,表现良好,并无其他违纪行为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间对错误坚持不改或另有违纪行为者,可延长留校察看期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章 分 则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处以劳动教养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等行政处罚者,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偷盗、敲诈勒索、冒领和侵占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分别处理如下:
(一)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下或有上述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诈骗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或有上述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每人均以所涉及总价值计,按以上条款处理;对策划、组织者加重处理。
第九条 对抢劫他人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和他人财物,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毕业生离校时,破坏学校教室、公寓及其他场所公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寻衅滋事、挑起事端者,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相殴打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打架中起预谋、策划、组织作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致人轻伤、重伤或致人死亡者,根据司法部门处理结果,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影响社会、校园正常秩序,性质恶劣者,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猥亵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偷看、传阅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光盘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参与传播、复制、制作、贩卖、出租淫书、淫画、淫秽录像、光盘或其他淫秽制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异性交往不当,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卖淫、嫖娼或为其提供条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吸毒或教唆、胁迫他人吸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造成一定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使用计算机网络时,不得登录非法网站。运用计算机网络或现代通讯手段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或实施以下行为,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九)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网络对其功能进行修改的;
(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十一)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凡一学期内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一周者,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两周者,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二)有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无理取闹,拒绝、阻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
(四)因学习成绩、就业或其他原因,对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寻衅滋事者。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或严重违反学校门卫制度的;
(二)违反规定,在校内张贴具有负面影响的宣传品、出版非法刊物、成立非法社团的;
(三)侮辱或诽谤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四)非法传销或非法从事营利性活动的;
(五)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十七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加重处理。
(一)违反宿舍作息制度,在规定的夜间休息时间上网、上机打游戏者;
(二)违反教学纪律,随意旷课上网、上机打游戏者。
第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违反宿舍作息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可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者,可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集体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履行规定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校规定,私拉电线及使用电炉、液化气、煤油炉等危险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分;
(六)在公寓及其他公共场所酗酒哄闹、扔酒瓶、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及设施、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带头哄闹,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对劝阻不听造成后果者,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二十一条 在学生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或作伪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有如下情况,加重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二)曾受处分,再次违纪者;
(三)屡教不改者。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做出处理决定,报学生处备案;
(二)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一同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核后做出处分决定,并发文公布;
(三)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并附旁证、调查材料和本人检查报学生处,经学生处审核后,上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发文公布;
(四)各院(系)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应及时核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生处, 经学生处审核后,将学校意见通知学生所在院(系);
(五)学生处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也可直接整理材料,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并将处分结果或批评教育情况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及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院(系)送达学生本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书由学校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对处分申诉的有关规定:
(一)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对其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陕西省教育厅有关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即被取消学籍,失去在校生享有的权利;学生所在院(系)应督促其办理离校手续,两周内离校。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若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各种处分的“以上”“以下”均包括该处分。
第三十条 有迟到、旷课、考试作弊等违反学籍管理规定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其他各类学生的违纪处分可参照本规定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注:学校于2013年9月成立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相应研究生违纪处分工作转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规定(试行)
(西建大〔2005〕2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学校遵循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的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负责处理本校学生校内申诉事宜。申诉委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挂靠在学生处,负责处理申诉委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申诉委成员由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公安处、监察处、校团委等单位负责人以及校学生会主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申诉委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处、教务处和研究生学院负责人担任。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2人,任期一般为两年。教师代表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且不能同时兼任行政职务。
每次出席申诉委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申诉委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八条 申诉委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申诉委会议;
(三)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下列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向申诉办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
(二)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学生在申诉时限内未提出申诉,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诉权,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申诉逾期的,经申诉委同意后,申诉时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办递交申诉书,并附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书复印件一份,同时可以提交相关证据。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班级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由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签名;
(六)申诉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办接到学生申诉书后,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要件进行审查,由申诉委主任会议研究确定是否受理申诉,并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委对受理的学生申诉,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诉委会议按下列程序组织:
(一)由申诉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组织召开申诉委会议;
(二)就原处分或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讨论;
(三)申诉委认为必要时,可由申诉学生和做出原决定的部门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当面陈述和申辩;
(四)申诉委进行审查和评议;
(五)申诉委委员对审查评议结论进行表决,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办要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决定书送达可采取本人签收或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复查结论一经做出,学生不得就同一事项再次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撤回申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办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内”,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
(2010年7月15日校长办公会通过)
(西建大〔2010〕1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发展战略和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促进学科和专业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创新创业竞赛包括:各类学科竞赛、创新创业大赛、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大学生艺术展演、实践技能大赛等创新创业竞赛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按照学校组织、院(系)承办、目标管理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分别成立学校和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并以竞赛门类为单位成立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下设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与校创新工程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四条 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徐德龙
副组长:刘晓君 王秉琦 邵必林 郝际平
成 员: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校团委、学生处、科技处、学科办、财务处、人事处、宣传部、国资处、图书馆、网络中心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二)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职责
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负责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整体规划和宏观领导,每学年召开专题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制定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相关政策及文件,指导和督察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工作;审批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五条 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一)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研究生学院、校团委负责人担任。
(二)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职责
1. 组织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工作。
2. 负责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协调、经费管理、总结考核、表彰奖励、对外联系及交流等工作。
3. 举办创新创业竞赛相关讲座、报告会等交流活动。
4. 广泛宣传,组织动员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活动,为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创造有利条件,将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的情况纳入学生综合测评体系。
5. 组织和指导大学生做好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工作,并为相关专利申请、著作权登记等工作提供服务。
6. 根据本年度创新创业竞赛总体情况,制定全校当年创新创业竞赛的经费使用计划。
7. 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领导小组委派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一)院(系)成立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主任)担任。
(二)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职责
1. 创新培养方式,调整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实习、大学生
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SSRT项目、研究生论文等内容和要求,使之与创新创业竞赛紧密结合。按照培养要求,加强对学生指导,凝练成果,培育创新创业竞赛项目。
2. 执行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制定院(系)所承办的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管理细则和相关规定。
3. 统筹协调,做好本院(系)所承担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的组织实施工作,按照赛事要求提供必要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必要条件。
4. 负责领导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负责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创新创业竞赛指导教师队伍。
5. 做好创新创业竞赛赛事准备、宣传动员、报名选拔、赛事举办、经验交流等工作。
6. 核定和申报竞赛指导教师的工作量,开展本院(系)创新创业竞赛的总结及表彰奖励工作。
7. 结合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优化人才培养方案。
第七条 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组成及职责
(一)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组成
在院(系)学术委员会下,设立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成员5-10人。指导委员会成员可来自不同的院(系)。
(二)创新创业竞赛指导委员会职责
1. 负责与校外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专家委员会的沟通联系、赛事规则的制定与解读工作。
2. 参赛作品的评审及推荐等工作。
3. 组织教师做好创新创业竞赛赛事的业务指导工作。
4. 选拔与确定参赛学生,并为学生或团队配备指导教师。
第八条 指导教师
(一)对于需要配备教师进行指导的创新创业竞赛,原则上一个参赛队配备1名指导教师。
(二)主要职责:研究与制定指导方案,组织与实施指导活动,做好参赛人员储备,并对参赛学生进行全过程指导。
第三章 创新创业竞赛管理
第九条 创新创业竞赛的分类
(一)根据竞赛主体来源及承办单位级别不同,将创新创业竞赛分为以下4级:
1. 校内创新创业竞赛:指以学校名义组织并行文公布的全校性创新创业竞赛。
2. 省内创新创业竞赛:指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或省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创新创业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如西北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创新创业竞赛,或由市级政府有关部门或市级团体组织的全市性或跨市区的创新创业竞赛,或省内各地区举办的区域范围的创新创业竞赛。
3. 全国创新创业竞赛:指国家政府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创新创业竞赛。
4. 国际创新创业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国际性创新创业竞赛。
(二)根据竞赛组织单位层次及社会影响程度,将创新创业竞赛分为一类竞赛科目和二类竞赛科目。一类竞赛科目是指国际创新创业竞赛、国家政府部门主办的重要全国性创新创业大赛;二类竞赛科目是指其他竞赛。
(三)创新创业竞赛项目级别和类别由校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 创新创业竞赛程序管理
(一)学校创新创业承办单位在赛事启动前制定竞赛工作方案,并报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核。
(二)创新创业竞赛信息由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统一向全校发布。
(三)学校创新创业承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将成果、书面总结、竞赛获奖文件、证书(原件和电子文档)、奖杯(牌)、作品照片送交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成果,其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 为保证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顺利开展,学校每年拨付专项经费支持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同时接受校内师生、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
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支持以基础课为竞赛内容的创新创业竞赛、学校主办和承办的省内、全国和国际创新创业竞赛,其他竞赛项目以奖励为主。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
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经费由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管理。
各承办单位应在竞赛方案中列入竞赛经费预算,在竞赛开始前报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审批。竞赛结束后,汇总竞赛所用经费的有效票据,经院(系)创新创业竞赛领导小组验收审核、签字同意,报校创新创业竞赛工作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后,由财务处予以报销。
第四章 指导教师工作量及学生课外教育学分认定
第十四条 学校对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教师按下列标准计算工作量,并按学校通识课程的标准发放课时费:
(一)指导教师每指导1组参赛学生参加一次创新创业竞赛获奖,按24个标准学时计,指导2组获奖按36个标准学时计,指导3组获奖按48个标准学时计。
(二)指导教师指导的同一参赛队连续参加不同层次的创新创业竞赛并获奖,参赛层次每提高一次,工作量在第一次计算的基础上增加50%。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的课外教育学分,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课外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及标准认定,其中对于未获奖的参赛学生,经指导教师考核同意后,其课外教育学分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本科生课外教育学分考核认定办法(试行)》中有关“科研创新活动”项目的规定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有关获奖学生的素质综合测评附加分及推免硕士研究生平均学分绩点奖励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每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中,对于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学生,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给予相应的附加分。
(二)创新创业竞赛获奖学生,可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免试硕士研究生的推荐和选拔,并按照附表中规定的分值对个人竞赛获奖者及团体竞赛获奖且排名第一者给予平均学分绩点加分;对于团体竞赛获奖的其他成员,按照后一名为前一名的75%依次递减加分。
每位学生在校期间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平均学分绩点加分仅按最高加分计一次。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各院(系)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比,评选表彰创新创业竞赛优秀组织单位和个人。
第十八条 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奖励标准
(一)学校每年评选出2-3个创新创业竞赛优秀组织单位,每个单位奖励3000元;评选出5-8名创新创业竞赛优秀组织个人,每人奖励1000元。
(二)根据附表中的标准,对创新创业竞赛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三)相同项目、不同级别竞赛中获奖者,按获奖的最高级别奖励。
(四)凡按学校参赛学生总数的一定比例设奖的省内、全国、国际创新创业竞赛的奖励,按附表奖励标准的五分之一执行。
第十九条 在参加创新创业活动过程中,以学校名义申请并获准专利授权的在校学生,每项发明专利奖励2500元、每项实用新型专利奖励300元、每项外观设计专利奖励200元。
第二十条 由学校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设奖比例为:一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5%,二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0%,三等奖不超过参赛人数的15%。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20日起施行,由校创新创业竞赛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应根据本校组织机构设置状况,建立健全与本校研究生规模和现有管理机构设置相适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加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高校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四条 高校下设的基层单位(院、系、所、中心,下同)应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六条 高校在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应在各基层单位研究生规模的基础上,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基层单位、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第七条 高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统一组织学生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 高校与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之间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原则上由高校对联合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国家奖学金评审。
第十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十二条 高校应根据学校自身情况,以研究生的道德品质和学习成绩为基本条件,科学合理地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指标体系。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高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计科学合理的机制,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兼顾其在本科阶段取得的突出成绩,可采取复试时组织专家和研究生导师对其进行评审答辩等形式的考察,确保符合条件的新入学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四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基层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六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基层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基层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高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七条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九条 高校应及时报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材料。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将评审材料报其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材料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校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名额分配及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所属高校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 教育部、财政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取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备案材料,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参照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不低于每生每年6000元。
第五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 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六条 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中央财政按照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以及普通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承担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下达
第八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根据测算情况,按照一定比例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地方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预算。
第十条 每年5月31日前,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在校学生人数,编制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十一条 每年6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高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分配方案,并对中央财政应承担资金进行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 每年9月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至相关高校。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高校应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十四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校主管部门、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和教育部门、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精神,制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等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图书馆利用常识
一、读者须知
(一)图书馆电子资源(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等)所占比重逐年上升,请读者经常登陆图书馆网站(http://lib.xauat.edu.cn/),关注相关信息,加强对电子资源的利用。
(二)查询本馆资源可登陆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电脑登陆网址为:http://202.200.151.19/opac/search.php,手机登陆网址为:http://202. 200.151.19:8081/m/。
(三)查询个人图书借阅情况请登陆“我的图书馆”:电脑登陆网址为:http://202.200.151.19/reader/login.php;手机登陆网址为:http://202. 200.151.19:8081/m/reader/index.action。
(四)若现有馆藏资源(包括电子资源)不能满足读者需求,读者可直接登陆图书馆网站书刊荐购板块进行荐购,荐购网址为:http://lib. xauat.edu.cn/Corner/shukanjiangou.asp。
(五)读者应爱护馆藏文献,不得污损、划线、批注、涂抹、撕页,违者按《文献损坏或遗失赔偿办法》处理。
(六)学生离校时,应清还所借图书,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七)图书馆联系电话82202534,文献利用咨询电话82205360,图书荐购电话82202794,期刊荐购电话82205320。
二、借阅证的办理和使用
(一)新生在卡务中心统一办理“校园一卡通”;“校园一卡通”即为本人利用图书馆的借阅证件。
(二)读者须持本人“校园一卡通”刷卡入馆,禁止持他人卡或一卡多人入馆;持“过期、挂失、注销”状态“校园一卡通”的读者禁止进入图书馆。
(三)“校园一卡通”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者取消其借阅资格;若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因延误挂失而被他人借出的图书,由原持卡人承担相应后果。
(四)捡到他人“校园一卡通”,应及时将证件交还本人或送到卡务中心;使用他人“校园一卡通”借书,一经发现,停止其借阅资格一学期,情节严重者通报其所在院(系)。
三、外借范围及借书权限
(一)外借范围
1. 馆藏状态为“可借”的图书及光盘;
2. 各阅览室图书及中外文期刊、资料、报纸合订本、工具书及珍本图书仅供馆内阅览及复印,概不外借。
(二)借书权限
1. 借书册数:研究生每人可借图书12册;
2. 借书期限:图书60天,光盘7天;
3. 凡借出的图书,因教学、科研急需,可随时催还调用;
4. 外借图书(光盘除外)到期前7日内可办理续借手续,每册图书允许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30天(从续借当日起计算),超期图书不能办理续借手续,读者可登陆“我的图书馆”自助办理;
5. 借出文献逾期未还者,实行逾期罚款制度:图书每超期1天罚款0.1元/本;光盘每超期1天,罚款0.5元/张;非外借图书或期刊需复印应当日归还,未及时归还者每超期1天罚款5元/本;
6. 图书应还日期在寒暑假期间的,可在开学一周内清还,否则按逾期处理;
7. 为提高图书的利用率,同一种图书每证限借1册,读者本人刚归还的图书不能要求再借,也不得要求转借给特定读者。
四、文献损坏或遗失赔偿办法
(一)凡对本馆文献有严重损坏或遗失的,由借阅者负责赔偿。
(二)对严重损坏或遗失的文献,均应优先购买相同版本或新版本的文献偿还;否则,一般文献按现价的3倍赔偿,其他文献应按下列规定赔偿:
1. 绝版、孤本文献按现价的10倍以上赔偿;
2. 教学、科研使用价值较大的文献或流通量大而馆藏不多的文献按现价的5倍以上赔偿;
3. 中文文献1990年以前版本每页按0.1元计价,1990年以后版本计原价;在此基础上按所计价格的3倍以上赔偿;
4. 外文文献1990年以前版本每页按1元计价,1990年以后版本计原价;再按所计价格的3倍以上赔偿;
5. 成套文献如遗失或损坏其中一册,须按整套计价,未丢失或损坏的其它各册仍归本馆所有,赔偿办法参照1-4款执行;
6. 光盘若有损坏或遗失,赔偿办法参照1-4款执行;
7. 凡对文献造成污损、划线、批注、涂抹等情况的,轻者按该文献价格的0.2-1倍赔偿,重者参照1-4款的规定赔偿;对文献撕页者,参照1-4款的规定赔偿,该文献仍归本馆所有。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大学生基本医疗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门诊统筹待遇标准
(一)大学生门诊统筹设立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大学生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70%的比例支付,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门诊就医期间参保大学生只需支付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属于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校医院直接结算。
(二)在国家继续拨付学生医疗费的情况下,超过500元者,从学校医疗费中继续按上述标准给予报销。未参加大学生医保的不享受大学生门诊统筹,学校公费医疗每年限额40元。
三、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时间
大学生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住院待遇享受期相同(每年9月1日-次年8月31日)。欠缴大学生医保费用的,暂停待遇享受。
四、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参保大学生因常见病和多发病在校医院就诊,发生的符合《西安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药品、检查、治疗及康复理疗等费用以及其它符合国家规定的门诊协议医疗机构应提供的诊疗项目费用,均纳入门诊报销范围。
五、门诊统筹就医管理
(一)门诊就医:①参保大学生在校医院就医时,须携带本人的《西安市大学生医疗保险证》,由校医院医务人员确认其身份,并凭此证办理记账手续。②接诊医师要做好就诊登记,及时为就诊者建立门诊病历,真实、规范的书写病历、处方。③接诊医师在诊疗过程中,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为大学生提供医疗服务,不得设定限额,也不得开具大处方、滥检查、滥治疗,诱导过度医疗。
(二)转诊就医:参保大学生因病确需转诊的,应由校医院的接诊医师开具转诊单并经校医院院长签字同意后转往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转诊后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个人先行垫付,每学期凭转诊医院的医疗费用票据、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及门诊收费明细等有效单据经校医院院长签字后到校财务处报销。自行到其它医院就医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三)异地就医:参保大学生寒暑假、实习和休学期间,在异地患病(限急诊)需进行门诊治疗的,可选择所在地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门诊统筹待遇标准予以报销。
六、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一)大学生门诊统筹医疗费用实行包干结算办法。即:西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医保年度内第一季度根据学校当年实际缴费人数,按50元/人的标准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学生门诊统筹筹集资金总额中将门诊统筹基金的90%拨付给校医院包干使用,余下10%留作质量保证金,医保年度末对校医院的服务质量进行年终考核后,按考核结果再给予拨付。一个医保年度内门诊统筹基金如有结余,应对医疗费用较高的大学生给予二次补助。
(二)大学生门诊医疗费实行即时结算,就诊结束后,校医院按规定收取大学生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及时打印医疗费用结算单由患者签名确认,校医院将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情况及时记录在《大学生医保证》上。
七、门诊统筹二次补助范围和标准
(一)对学生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较高且家庭经济困难者,由学生申请,学生处审核,经主管校长(医疗)批准,可在大学生医保和商业保险报销的基础上,给予二次补助。
(二)二次补助标准:每学年末,大学生门诊统筹的二次补助可根据当年门诊统筹基金(学生医疗费)的结余情况按比例进行补助。补助最高标准(含已报销部分)不得超过实际发生医疗费的80%。
八、附则
(一)学生住院医疗费一般应从大学生医保和商业保险报销,学校不再报销。
(二)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西建大〔2006〕16号)中关于大学生公费医疗相关条款及《关于修订学生医疗费报销办法的通知》(西建大〔2010〕274号)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校医保办负责解释。
名词索引
B
博导管理办法,166
博士毕业答辩要求,80
博士创新基金,111
博士生课程设置,46
博士生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60
博士生学制与学习年限,45
博士生中期考核,62
博士学位论文评审,87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87
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200
补办研究生证,78
C
撤回申诉,190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与短期交流研
究生管理,71
创新创业竞赛表彰奖励,194
创新创业竞赛程序管理,193
创新创业竞赛分类,193
创新创业竞赛经费管理,194
G
工硕学位论文答辩,97
工硕学位论文评审,96
工硕学位论文选题与论文基本要求,95
国家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管理,69
J
奖励与处分,42
借书册数,204
借书期限,204
K
考核与成绩记载,40
课程考试考场纪律,75
M
盲审规定,120
门诊二次补助,206
门诊就医,205
P
旁听研究生课程管理,76
Q
请销假规定,79
R
入学与注册,39
S
社会奖(助)学金奖励金额,202
社会奖(助)学金评选范围,202
申诉复查结论,190
实习程序,179
事故处理,182
双师型导师队伍建设办法,172
硕博连读生选拔对象,55
硕博连读生选拔条件,55
硕博连读生学习年限,55
硕博连读生课程学习,57
硕导管理办法,160
硕士生课程设置,49
硕士生社会实践,68
硕士生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59
硕士生学制与学习年限,48
硕士生中期考核,65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91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91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200
T
提出申诉,189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100
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203
图书荐购,203
退学,41
W
外出管理,181
我的图书馆,203
X
休学与复学,41
校际交流出国(境)联合培养研究生
管理,70
学术论文发表要求,103
学术论文奖励办法,158
学位论文参考文献及注释补充规定,127
学位论文检测办法,135
学位论文涉密管理办法,155
学位论文撰写标准,141
学位论文作假处理细则,123
Y
研究生毕业、结业与肄业,80
研究生国际交流与合作管理,69
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98
异地就医,206
因私出国(境)攻读学位研究生管理,71
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115
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标准,117
预答辩,83
Z
转诊就医,205
专业实践岗位申请,179